女司機撞衝燈童維持初審判決
終院指視線雖受阻見右車減速應留意行人
女司機撞衝燈童維持初審判決
【本報消息】大約八年前,一名八歲男童疑試圖衝紅燈跑過行人橫道時被一輛私家車撞傷。初級法院以過失嚴重傷害罪,對女司機判處緩刑,並要求其保險公司支付男童的醫療費用。男童方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中級法院調整雙方的過錯比例。然而,終審法院最終維持初審的判決,認為男童的過錯較大,判定女司機承擔百分之二十五的責任。
判緩刑一年三個月
案情指出,二〇一六年四月三十日下午約二時,一名八歲男童在勞動節街與勞動節大馬路交界的行人橫道,在紅燈時從右往左跑過馬路。此時,當年二十多歲的女司機正在左車道沿勞動節街駕駛私家車,未因鄰近人行橫道而減速,結果撞倒男童,導致其需一個月的時間康復。另一邊車道的司機則及時減速。
初級法院以過失嚴重傷害身體完整性罪,判女司機一年三個月徒刑,緩刑一年三個月,並禁駕六個月。保險公司被判賠償男童六十二萬二千多澳門元和法定利息,以及相關未來醫療等費用,具體金額待執行時結算。男童方不服民事裁決,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認為,初審對男童負有百分之七十五的民事責任判定不當,調整為男童負百分之十責任,女司機負百分之九十責任,判上訴勝訴。然而,被告和保險公司均不服,繼而上訴至終審法院。
八歲童擔七成半責
終審法院合議庭通過第九七/二〇二三號案指出,男童和被告均有過錯。被告理應注意到男童在其視線範圍內橫過車行道,即使視線受阻,也應留意到右車道的車輛已減速,可能有行人通行,而男童事發時雖年僅八歲,但該年齡的兒童應知道紅燈時不應該過馬路,認為將男童的過錯比例訂為百分之七十五、被告為百分之二十五是合適的。保險公司提出應適用《民法典》關於風險責任的規定,但終審法院指出,由於涉事雙方均違反道路交通規則,應負過錯責任,故不適用風險責任條款。最終,終審法院裁定被告及保險公司上訴勝訴,撤銷中級法院裁判,維持初級法院訂立的過錯比例。
澳門日報
24/7/2024
小心駕駛
Re: 小心駕駛
撞斃內地客女司機脫罪
【本報消息】去年友誼大馬路近海立方娛樂場發生的一宗內地客亂過馬路遭私家車撞斃案,初級法院經審訊後認為被控過失殺人罪的女司機,不存在過錯,即使民事索償方提出被告行車時無靠右,但這與死者被撞無關,因該處路段確實繁忙及有大巴停泊在最右邊,決定開釋被告,被告及保險公司亦無須賠償。
女被告姓謝(廿二歲),被控一項過失殺人罪。控罪指她在去年二月七日下午五時許,駕駛私家車經舊八佰伴對開漁人碼頭路段時,撞到由一大巴與私家車間隙中走出的四十七歲張某。張某是從謝女的左至右方橫跨出馬路,延至二月八日凌晨死亡。出事地點有行車天橋,死者與妻子跟旅行團來澳。死者在山西省是醫師副主任,其妻則是法學院教師,育有一名就讀高中的兒子。
主審法官葉迅生宣判時指出,案中主要查明被告在駕駛過程中是否有過錯,出事地點有行車天橋,被告視線客觀上受另一車道阻擋。又有證人指死者快速走過。民事索償方提出被告行車時無靠右,被告則指有大巴,而事實上在上址確實車水馬龍及有大巴停泊在最右邊,沒靠右與此有關,認為被告不存在過錯,沒刑事責任。另因死者違規快速橫過馬路,判處民事請求理由不成立,開釋被告及保險公司。
葉官說無論如何案件是悲劇,寄語衆人駕車小心,行人遵守交通規則。
澳門日報
27/7/2014
中院:駕者未靠左行罪成
【本報消息】兩年前一名內地旅客疑在友誼大馬路近海立方娛樂場亂過馬路,被私家車撞斃,肇事司機初審時獲開脫過失殺人罪名,與保險公司都毋須賠償。輔助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中級法院指肇事司機未按規定靠左行駛,與被害人本身的過失行為具有共同責任,裁定其過失殺人罪名成立,將量刑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發還原審法院審理。
案情指,二○一三年二月七日下午,一名女大學生駕駛私家車經友誼大馬路向孫逸仙大馬路方向的右側車道行駛,當時該行車道交通暢順。當駛至近海立方娛樂場對開路段時,被害人從對向行車道的兩部車輛之間的間隙中走出。女大學生見狀擬立即煞車,但距離太近,車輛右邊車頭與被害人相碰撞,致其被拋起再墮地受傷。被害人即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延至凌晨宣告不治。經過庭審,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針對女被告過失殺人罪的控訴不成立,亦駁回民事賠償請求。兩名輔助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後指出,從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判斷和分析中,可見到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不存在違反法定證據原則和一般生活經驗的明顯錯誤,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屬其自由心證,因此在沒有發現明顯錯誤的情況下不能提出質疑。
對於肇事車輛靠右行駛的問題,原審法院認定了此事實,但沒有得出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交通法規,且與造成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係的結論。合議庭分析了卷宗的資料,尤其指出以下事實:被上訴人的汽車在其行車方向的右側車道行駛,當時行車道交通暢順;被害人從被上訴人行車方向的右邊突然出現,雖然被上訴人已觀察到被害人的出現,但因距離太近,已不可能煞停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車輛應靠車行道左方通行,被上訴人因違反此規定構成一項輕微違反,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失,應與被害人本身的過失行為具有共同的責任。因此,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的開釋決定不正確,應裁定被上訴人過失殺人罪罪名成立。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原審法院應該在本上訴對嫌犯作出有罪判決後,作出具體量刑,然後審理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尤其是在確定他們各自應該承擔的過失比例後,確定賠償金額。
澳門日報
19/11/2015
【本報消息】去年友誼大馬路近海立方娛樂場發生的一宗內地客亂過馬路遭私家車撞斃案,初級法院經審訊後認為被控過失殺人罪的女司機,不存在過錯,即使民事索償方提出被告行車時無靠右,但這與死者被撞無關,因該處路段確實繁忙及有大巴停泊在最右邊,決定開釋被告,被告及保險公司亦無須賠償。
女被告姓謝(廿二歲),被控一項過失殺人罪。控罪指她在去年二月七日下午五時許,駕駛私家車經舊八佰伴對開漁人碼頭路段時,撞到由一大巴與私家車間隙中走出的四十七歲張某。張某是從謝女的左至右方橫跨出馬路,延至二月八日凌晨死亡。出事地點有行車天橋,死者與妻子跟旅行團來澳。死者在山西省是醫師副主任,其妻則是法學院教師,育有一名就讀高中的兒子。
主審法官葉迅生宣判時指出,案中主要查明被告在駕駛過程中是否有過錯,出事地點有行車天橋,被告視線客觀上受另一車道阻擋。又有證人指死者快速走過。民事索償方提出被告行車時無靠右,被告則指有大巴,而事實上在上址確實車水馬龍及有大巴停泊在最右邊,沒靠右與此有關,認為被告不存在過錯,沒刑事責任。另因死者違規快速橫過馬路,判處民事請求理由不成立,開釋被告及保險公司。
葉官說無論如何案件是悲劇,寄語衆人駕車小心,行人遵守交通規則。
澳門日報
27/7/2014
中院:駕者未靠左行罪成
【本報消息】兩年前一名內地旅客疑在友誼大馬路近海立方娛樂場亂過馬路,被私家車撞斃,肇事司機初審時獲開脫過失殺人罪名,與保險公司都毋須賠償。輔助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中級法院指肇事司機未按規定靠左行駛,與被害人本身的過失行為具有共同責任,裁定其過失殺人罪名成立,將量刑及民事損害賠償請求發還原審法院審理。
案情指,二○一三年二月七日下午,一名女大學生駕駛私家車經友誼大馬路向孫逸仙大馬路方向的右側車道行駛,當時該行車道交通暢順。當駛至近海立方娛樂場對開路段時,被害人從對向行車道的兩部車輛之間的間隙中走出。女大學生見狀擬立即煞車,但距離太近,車輛右邊車頭與被害人相碰撞,致其被拋起再墮地受傷。被害人即由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延至凌晨宣告不治。經過庭審,初級法院刑事法庭裁定針對女被告過失殺人罪的控訴不成立,亦駁回民事賠償請求。兩名輔助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中級法院合議庭審理案件後指出,從原審法院對事實的判斷和分析中,可見到其形成心證的過程不存在違反法定證據原則和一般生活經驗的明顯錯誤,原審法院對事實的認定屬其自由心證,因此在沒有發現明顯錯誤的情況下不能提出質疑。
對於肇事車輛靠右行駛的問題,原審法院認定了此事實,但沒有得出被上訴人的行為違反交通法規,且與造成交通事故存在因果關係的結論。合議庭分析了卷宗的資料,尤其指出以下事實:被上訴人的汽車在其行車方向的右側車道行駛,當時行車道交通暢順;被害人從被上訴人行車方向的右邊突然出現,雖然被上訴人已觀察到被害人的出現,但因距離太近,已不可能煞停車輛。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車輛應靠車行道左方通行,被上訴人因違反此規定構成一項輕微違反,其對事故的發生存在過失,應與被害人本身的過失行為具有共同的責任。因此,合議庭認為原審法院的開釋決定不正確,應裁定被上訴人過失殺人罪罪名成立。
綜上所述,中級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原審法院應該在本上訴對嫌犯作出有罪判決後,作出具體量刑,然後審理民事損害賠償請求,尤其是在確定他們各自應該承擔的過失比例後,確定賠償金額。
澳門日報
19/11/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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