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還未照到的地方

天亮了還是這樣黑,天黑了還這樣亮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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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335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25, 2004 18:04

陽光還未照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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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當場擊斃報警者掩蓋甚麼

 江西高速公路員工陳振翊今年二月遭人毆打,報警求助反被警察擊斃。經媒體披露後,引起江西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省委書記蘇榮就此專門作出批示,並將該案列為江西省“頭號督辦鐵案”。現場武斷下令民警擊斃報警人的鄱陽縣公安局的王姓副局長,日前已被免職。

 近年來,內地公民的非正常死亡,據記憶所得,就有廣東的“孫志剛案”、湖南的“黃靜案”和湖北的“高鶯鶯案”等。這些案件,一個比一個離奇、一個比一個驚心動魄。而最離奇和最恐怖的,肯定非被江西省領導人稱為“漠視人民群衆生命”的“陳振翊案”莫屬。

 年僅二十六歲陳振翊,今年二月二十九日下榻江西上饒鄱陽賓館時,遭到不明身份的人捆綁和毆打。後受傷逃出,一路報警,再到醫院急救中心治療。然而,毆打者很快便找到醫院。此時他身負重傷,再次逃脫到一家商場。其間仍不斷報警。隨後,來了十多名手持槍支、盾牌、木棍的警察,隨之發生的竟然是當場將他擊斃。

 鄱陽縣公安局事後曾獨自向媒體公佈一份並無蓋章和落款的所謂“真相說明”:“陳振翊因吸食毒品產生幻覺並持刀襲警,民警被迫開槍,陳振翊在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為掩蓋事實,當地公安機關還將受害人當時所住的鄱陽賓館四樓的攝像頭拆離。

 對警方聲稱陳振翊“持刀襲警”,現場的目擊者都予以否認;警方指證陳振翊“吸食毒品產生幻覺”,但屍檢報告顯示陳振翊的體表未見明顯注射針孔。目擊事發經過的群衆和商場員工表示,陳振翊當時是極度驚恐從醫院跑出來,且全身已嚴重受傷,雙腿也一瘸一拐,到事發的商場更沒有持刀襲警,甚至在被擊斃前還呼喚現場民衆為其報一一○。可就在這一情況下還是被公安局的副局長下令當場擊斃。

 警方辯稱陳振翊持刀襲警,民警被迫開槍。但為何陳振翊的逃跑行蹤在一次次報警之後就迅速被追殺他的人發現?面對十多名手持槍支、盾牌、木棍的警察,當時身負重傷的陳振翊為何還呼喚現場民衆為他報一一○?為何現場民衆親眼看見他並無傷害從身邊經過的婦孺?為何十多名全副武裝的警察對付一名重傷者還需要採取當場擊斃的斷然措施?更令人難以理解的是,被追打的當事人,在逃亡的路上十一次報警求救,警方不去理會人多勢衆打人的一方,反而對報警人實施“圍捕”,繼而當場擊斃,是何道理?人們不禁要問,這群襲擊者究竟與鄱陽縣公安局(或公安局某些官員)有何瓜葛?行兇者沒有達到的目的,居然由公安局的副局長幫他們達到了,個中到底在掩蓋甚麼?

 退一步說,即使陳振翊是罪大惡極、死有餘辜,也應由法院判決然後執行死刑。只要其在現場沒有嚴重威脅公共安全或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執行逮捕的警察就不能將其當場擊斃。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二月份發生的案件,人們看到的卻是半年後才進行的“展開調查”。且案發至今,已有八個多月,公衆等來的只是下令開槍的“王姓副局長”免職。這是甚麼效率?又有何緣故?

 無論人們存在多少猜測與傳聞,真相終歸只有一個。倘若真相本不複雜,卻讓公衆百思不得其解,則其中必有不可告人之罪惡。又有多少類似上述的公民非正常死亡事件,仍被重重迷霧所包裹,使正義仍處於層層黑暗之中,看不見應有的光亮?

 人們期待江西省執法部門能夠秉公辦事,公正執法,查明真相,嚴懲兇手,平息衆怒,維護穩定。廣大民衆正在翹首企盼,拭目以待;死者陳振翊在九泉之下也是死不瞑目,期待昭雪。
馮志強:“香港有個陳馮富珍,澳門有個蕭威利。”
柯為湘:“如你熟悉澳門的話,你就知道這並不是問題。”
做官守則:
“冇印象”、“唔記得”、“唔知道”
“守身如玉”、“守望相助”、“守口如瓶””
“無經驗”、“太忙”
“依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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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逃“人肉網”

 上個星期的29日晩,深圳一間酒樓內,一名男子被一班人怒氣沖沖地包圍着,他們是一名十一歲女孩的父母親友。女孩驚恐地向他們說,自己剛才幫一個男人指路到洗手間,誰想快到時,這個男人突然雙手緊緊掐住她的脖子,並把她往洗手間裡拖,她幾經掙扎才逃脫魔掌。

 最叫人意外的是,當衆人找到該男子後,他竟然直認不諱,說:“我就是幹了,怎麼樣?要多少錢你們開個價吧。我給錢嘛!”之後更叫囂着說:“你知道我是誰嗎?我是北京交通部派下來的,級別和你們市長一樣高。我掐了小孩的脖子又怎麼樣,你們這些人算個屁呀!敢跟我鬥,看我怎麼收拾你們。”

 當警察到場後,該男子卻說自己酒喝多了,剛才的事都記不清楚了;而且不願透露身份,只稱自己已退休。

 此事經媒體報道後,網民對該男子的狂妄態度非常氣憤;有人將當晩酒樓內的監控視頻放上網,於是,一個追查該男子身份的“人肉搜尋”展開了……果然,不用兩天時間,該男子難逃“人肉網”,身份被“起底”:深圳海事局黨組書記、副局長林嘉祥。

 由於身份的公佈及網上群情洶湧,國家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和深圳海事局聯合召開記者會,發表聲明,宣佈會對林嘉祥進行調查,並停止其職務。當中深圳海事局副局長王建華“表示從網路獲知事件後,深感震驚”,又說:“媒體和網路對事件的關注,將促進我們對幹部隊伍的監督和管理”。

 很明顯,網路在這件事上扮演了重要角色。要是沒有網路人肉搜尋,林嘉祥的身份不會被暴露;要是沒有網民的強烈批判,有關單位不會注意到事件。也就是說,這是一個利用網路伸張正義的好例子。有網民說:“這件事雖然還遠遠沒完,但是給人的啟示是網民的良知遠遠超乎我的想像,網路的力量遠遠超出我的想像。”

  然而,在稱慶的時刻,筆者更想知道的是:什麼時候,我們可以不用依靠網路這個非正式甚至是非法的手段來伸張正義,而眞正是靠法治呢?我們更可以想一想:為什麼那個林副局長竟敢如此狂妄囂張呢……

尤 民

澳門日報
2008/11/04
馮志強:“香港有個陳馮富珍,澳門有個蕭威利。”
柯為湘:“如你熟悉澳門的話,你就知道這並不是問題。”
做官守則:
“冇印象”、“唔記得”、“唔知道”
“守身如玉”、“守望相助”、“守口如瓶””
“無經驗”、“太忙”
“依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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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鶯鶯案

 高鶯鶯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發生的一個案件,公安處理此案的手法受到質疑。

 高鶯鶯(1984年?—2002年3月15日)是在湖北老河口市非正常死亡的一名女工,在未查明死亡原因的情況下,屍體被公安局強行火化。此案從2006年7月起被媒體廣泛報導。2006年8月18日,政府宣佈復查結果,高鶯鶯死於自殺,死者父母因涉嫌誣諂和造偽證被捕。

事件經過
 高鶯鶯,湖北省襄樊市西北部有個老河口市十裡外寶石賓館的女工。她於2002年3月15日晚在工作的賓館離奇「墜樓」身亡。官方指這是一宗「自殺案」,但死者家人認為死因有可疑,遺體有被性侵犯和毆打跡象,要求徹查。然而官方不受理,後來更動用公安和武警搶奪屍體,並用抓人、軟禁、連坐等手段威逼家屬簽字火化,火化時將衣物全部燒毀一件不留。這事件在2006年7月才被傳媒廣泛報導,引起廣泛關注。

 家人在死者遺體上發現了很多死前掙扎打鬥的跡象,包括多處被抓傷、頸上有被掐的手印,而且手腕也有黑紫色的勒痕,據說還有一個乳頭被咬壞。此外,死者的衣衫不整:上衣的紐扣有幾粒甩掉了,腰帶和鞋子也不翼而飛,褲子的拉鏈也未拉好。家屬於是把死者的內褲藏起,送到別處檢驗,結果發現了精斑。

 普遍輿論認為當時的襄樊市委書記孫楚寅插手案件,掩飾真相。

 據2006年8月7日北京新浪網轉載《瞭望東方周刊》報導,一直為上訪奔走的高鶯鶯父母——高天虎和陳學榮因涉嫌偽證罪而被拘留。有消息透露,官方指被鑒定為有精斑的內褲的精斑屬高天虎所有。及後更有知情人士提出高鶯鶯死於自殺的「證據」,逐一反駁死者家屬提出的疑點,例如:


死者家屬提出的疑點及「知情人士」提出的證據

(一)遺體上的傷痕
家屬提出的疑點:
 遺體的耳後、手背、手腕都有傷痕

消息人士反駁的證據:
 據公安專家進行模特兒墜落實驗,耳後的傷痕應是墜樓時的不規則撞擊造成。手上的傷痕是搬運遺體造成。

大眾質疑:
 按常理,墜樓死者通常是倒在血泊中的(報導中死者確實倒在血泊中[1]),而高家家人見到遺體時,卻並沒有這跡象。


(二)遺體衣衫不整
家屬提出的疑點:
 有些衣鈕不見了,有些扣錯了,褲鏈拉開,鞋和皮帶不見了。

消息人士反駁的證據:
 墜落時造成,並不出奇。

大眾質疑:
 墜落不會導致扣錯鈕。


(三)警察搶屍火化
家屬提出的疑點:
 如非另有別情,警察為何搶屍火化?

消息人士反駁的證據:
 地方政府憂慮發生群體性事件,希望藉此平息事件。當時「搶屍」時只去了10名武警和70名警察,並不像民間說得那麼多。此外,寶石賓館是港資經營,此地難以引入外資,市政府特別照顧是普遍正常情況,因此下介入是很正常的。

大眾質疑:
 每天都這麼多人自殺,是否每宗都可能引發群體事件?市政府每宗都如此關注?
 「10名武警和70名警察」共80人,近100人,還不夠多?
 扣留死者的家屬強迫火化屍體算得上「息事寧人」?

(四)染有精斑的內褲
家屬提出的疑點:
 家人藏起死者的內褲,送湖北同濟法醫學司法鑒定中心檢驗,證實有少量精斑。

消息人士的證據:
 專案組成員對寶石賓館的男性取了二十多份血液取樣,並送從高天虎口腔內取得組織送到檢驗,與內褲精斑進行了DNA比對,只有高天虎的與之相同,因而作出精斑屬高天虎的結論。

家屬質疑:
 高天虎否認精斑是他的。

大眾質疑:
 高天虎會笨得以為科學鑑證驗不出他偽造證物?把強姦案的主要證物染上自己的精斑,簡直是送羊入虎口。而且高家的親屬不少都任職醫療工作,不可能忽略這問題。
 高天虎竟然喪盡天良,寧願以偽證玷污女兒清白來勒索?
 高天虎上訪四年處處碰壁,他竟然還不明白「民不與官爭」的道理,妄想敲詐勒索政府?可不要忘記市政府已承諾賠償四萬九千元。
 高天虎系高鶯鶯生父,內褲精斑中一定混有高鶯鶯體液,高鶯鶯體液中檢出類似其生父的遺傳物質(DNA)也未必不可能。 不知警方採用何種檢測技術,是否能將這種情況排除。

(五)遺書
家屬質疑:
 專案組在沒有家人見證的情況下撬門搜查了高天虎舊居兩次,目的就是做假證。

消息人士的證據:
 專案組搜查高鶯鶯的遺物發現了一張方格信紙,紙上只有一行字:我是要死的人了。專家比較高鶯鶯的筆跡,確認是高鶯鶯所寫。

大眾質疑:
 事隔四年,才忽然找到遺書?
 遺書是死前不久寫還是多年前寫?如何證明?
 遺書不說死因,只說自己要死。太簡潔了吧?

(六)賠償
家屬提出的質疑:
 若非有所隱瞞,政府為何因一宗「自殺案」出面調停,並提出賠償四萬九千元?

消息人士的證據:
 死者家屬初時要求賓館賠償高家80萬元,後來願意降到20萬元。市政府息事寧人,故願意賠償四萬九千元,當中只有七千元是賓館出的。

家屬回應:
 一直只求弄清高鶯鶯恐因,沒有要求賠償。

大眾質疑:
 既是自殺案,何以政府賠償?出動大批警察武警搶屍,還稱得上息事寧人?
 高天虎會笨到以為自己一芥草民有能力敲詐到市政府八十萬?
 眾所周知,即使證據充分,上訪的成功機會也尚幾近於零。高天虎會為敲詐勒索,過了四年流離的生活,不停打工儲錢上訪嗎?
 法學專家指出市政府提出的賠償協議是違法的,首先協議的當事人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協議乙方應是寶石賓館而非市政府;其次,協議要求領取死亡及安葬補助費後不可追究責任,這完全是『用錢堵嘴』的違法做法;第三,協議中所謂『意外死亡』的內容不明,「意外」是如何造成以及與工作是否有關等,都沒有說明。

(七)證人口供
家屬提出的質疑:
 警方報告說郭延靜、曹會柱等證人曾說高鶯鶯平時精神失常,在死前更情緒不穩定,對他們說了「甚麼叫人生,甚麼叫生活,有些事可以容忍,有些事不能容忍,人活著沒有意思,我會給你一個驚喜的」等話。

 然而事後郭延靜給高家人的書面證明否認這些內容,並說在事發當天沒在樓上見過高鶯鶯,也沒跟她說過話。另一名證人曹會柱也把報告的內容說是「胡扯」,自己並沒跟高鶯鶯在當晚說過話,也沒發現異樣。

消息人士的證據:
 郭延靜跟專案組說高天虎給她一份寫好的證明讓她照抄。高天虎與寶石賓館很多人都相當熟,郭延靜也是由他介紹來工作的,所以聽命於他。

大眾質疑:
 高天虎如此神通廣大,可以收買證人改口供,跟他上訪四年弄得灰頭土臉的形象相去太遠矣!
 郭延靜竟然不分事情輕重,就因為高天虎介紹她到賓館工作,就勇於串同高天虎誣諂市政府?

 值得注意的是,「消息人士」雖然「反駁」死者家人提出的疑點,但在某程度上間接承認了家人提出的疑點並非捏造,例如出動警察80人搶屍,市政府主動提出賠償四萬九千元等。「消息人士」在企圖把一般人視為「可疑之處」解釋為「合理現象」時,就等同承認了這些「可疑之處」都是「實有其事」,他反駁的只是一般人以常識推測這些「可疑之處」的成因。


復查結果
 2006年8月18日,湖北襄樊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公布復查結果,高鶯鶯是自殺身亡,死者父親高天虎因誣告陷害及偽證被襄樊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記招中官方公佈的資料與「消息人士」所說的大致相符,並提出了一些新的資料。

(一)警察搶屍火化
復查結果:
 高家在寶石賓館門口舉行喪禮,搭建靈堂及秦哀樂,引來群眾圍官,阻塞交通。警方經上級批准後,出動10名武警和70名民警處理事件。
 出動的警察和武警都沒有攜帶槍支等殺傷性武器。
 電視臺出現的武警鏡頭是拼湊的。
 警方並沒有迫家屬在簽署火化協議,遺體是高家自行安排火化的。
大眾質疑:
 電視臺居然膽生毛,敢拼湊鏡頭跟市政府和警察過不去?
 高家滿腔冤屈,如警方沒威迫,居然會乖乖就範,焚化遺體?

(二)賠償
復查結果:
 基於人道主義和「維護穩定」,政府要求寶石賓館按照《勞動法》給予賠償,並從民政部門的慈善資金撥出金額作為補償。
 4.9萬元賠償中,6300元為寶石賓館支付,其餘4.27萬元由老河口市民政局支付。
 市政府此舉「出發點是好的,效果也是好的」。
大眾質疑:
 為何每天眾多自殺案中,只有這宗「自殺案」市政府會「基於人道主義和「維護穩定」」給予賠償?
 事情弄到現在要復查案件這田地,「效果也是好的」,真難想像「效果不太好」或「效果不理想」可以糟到哪地步。

(三)內褲上的精斑
復查結果:
 專案組對案發當天在寶石賓館的二十多位男性取了血液樣本,包括孫楚寅的兒子,另外亦用試紙從高天虎口腔內取得組織檢驗。三位專家鑒定只有高天虎的DNA與內褲的精玟相同。
 死者內褲的精斑屬高天虎所有,其妻子應不知情,高天虎也否認。
 高天虎初時不肯拿出那件內褲,又不接觸專案組接觸,因而引起專案組懷疑他偽造證據。
 高天虎將附有精斑的內褲送往公安部物證鑒定中心全程有攝像、錄音。
大眾質疑:
 高天虎知道有精斑的內褲是強姦案的重要物證,就想不到進一步檢驗會找到「犯人」是誰?
 高天虎不肯交出內褲,可說合情合理。那是他僅有的證物,經過四年的失敗申訴,他對主要由襄樊警方組成的專案組不信任,比信任來得合理。
 為甚麼在案件得出結論後,不把專案組的猜測、偵察、取證、推理過程交代清楚?為甚麼不把法醫鑒定的錄影公開播放?
 專案組主要由襄樊市公安局的人員組成,雖然包括來自上級的人員,但成員名單始終沒有公佈,使人懷疑成員跟原本調查本案的公安人員會否有關係,互相包庇,但專案組並不避嫌。而且四年前公安執辦此案的拙劣手段使人震驚,專案組也要調查有沒有人失職犯錯。因此專案小組的公信力,實在十分有限。
 高天虎系高鶯鶯生父,內褲精斑中一定混有高鶯鶯體液,高鶯鶯體液中檢出類似其生父的遺傳物質(DNA)也未必不可能。 不知警方採用何種檢測技術,是否能將這種情況排除。
 首先,即使精斑確實為高天虎所留,他也絕對未犯偽證罪,因為偽證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我很難想象地方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連這點常識也不具備,而居然如此作為,不能不讓人質疑其執法的素質與動機。

 其次,在高鶯鶯案件中,該證據在一開始就應該被排除,鑒定本身即屬多餘。一條已經存留多年的內褲,根本就不具備證明多年前強姦發生的效力。亦即,高天虎必須首先證明該內褲為高鶯鶯自殺當時所穿;其次,高天虎還需證明,該內褲在此後多年沒有受到任何污染。否則,愛女心切的高天虎,不僅可以將自己的精液放到內褲上,還可以使用其他辦法把他人的精液放到內褲上而製造一起冤案,試問,這樣的證據能不加思索地接受並進入刑事偵察程序嗎?是高自作自受猶可說,要是高陷害他人,又怎麼辦?大家熟悉的辛普森案當中,由於警方在取樣、檢查現場時缺少監督,程序不夠嚴格,使取樣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導致檢方最有力的犯罪證據被瓦解,同樣的道理,多年前的、且不能有嚴格程序證明為高鶯鶯自殺時所穿著的內褲,根本就不具備證據的資格。

 第三,如果該證據應該被排除,那麼,即使精斑確實為高天虎所留,也不能就此證明其犯有了誣告陷害罪。高天虎使用精斑內褲來控告王淑軍主使或包庇殺人,是因為他想通過精斑來證明有強姦,進而證明存在強姦殺人,然後將之與王淑軍的主使或包庇相聯繫。但是,高天虎的這一意圖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因為,即使該證據被採信,也並不直接推論出王淑軍有罪,強姦乃至強姦殺人之存在,與主使或包庇罪行,不發生於同一主體(需要指出的是,王淑軍乃一女士,她不可能有精液),因此,即使精斑確為強姦所留,高天虎也依舊可能誣告了王淑軍,反之也成立,即哪怕精斑確實為高天虎所留,並不能否證沒有強姦(當時穿著之內褲可能被掉包或遺失)王淑軍主使或包庇殺人也可能成立。可見,本案中高天虎誣告陷害罪是否成立,在於王淑軍是否主使或包庇殺人,而非內褲上精斑的真偽。而自殺是否成立,才是是否誣陷王淑軍的關鍵所在。

 最後,或許有人要問,要是高天虎確實既偽造證據,王淑軍又確實沒有主使或包庇殺人呢?我的看法是,如真是如此,則其誣告陷害罪成立,但必須指出的是,誣告陷害罪必須滿足以下四項條件:1、捏造事實;2、必須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3、必須以特定個體為誣告對象;4、必須以他人受刑事處分為目的。可見,在高鶯鶯已經被公安機關認定自殺無誤的情況下,高天虎一旦向公安機關控告王淑軍,即已經滿足了上述條件,而涉嫌犯下了誣告罪,應予立刻處理,而不必要等到精斑內褲的鑒定結果。

 由此,我不得不說,無論精斑鑒定結果是真是偽,襄樊地方政府的一系列行為——盲目接納證據、不即時處理、以及荒唐的以偽證罪刑事拘留高天虎,——都表現出了襄樊地方政府的玩法而非嚴格執法,這不能不讓人對襄樊地方政府的能力和動機產生懷疑。


來自:維基
馮志強:“香港有個陳馮富珍,澳門有個蕭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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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名的恐懼-對雲南膠農慘死的一點想法

 據新京報的報導,“7月19日,雲南省普洱市孟連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縣發生暴力衝突事件,執行任務的民警被數百名群眾圍攻、毆打;衝突中,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槍自衛,2人死亡。”這則消息著實讓人震驚。

 造成如此嚴重後果,雲南省普洱市當地的警方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且看事情的起因:“兩年前,膠農多次找橡膠公司談判橡膠林產權歸屬一事時發生爭執,每次爭執時都被民警勸阻,但問題遲遲得不到解決。今年3月25日,他們與橡膠公司人員發生了肢體衝突,隨後被孟連縣選派的工作組及民警強行勸止。7月15日,有幾位村民再次找橡膠公司理論時,與工作組成員發生語言衝突及身體摩擦。 7月15日,孟連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發佈《關於限令違法犯罪人員》通告,該通告限令“組織煽動群眾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等人員,須于2008年7月5日起10日內投案自首,不主動投案自首,將從嚴打擊。”在這起膠農與橡膠公司的糾紛當中,公、檢、法已經完完全全站在資本家的立場上了。

 再看當地警方是如何推動事件向惡性方向發展的吧,“通告並未引來自首者。19日清晨6時許,猛啊村的岩依、岩帥王、岩忙、波葉罕嫩、岩依所丙等5位膠農在家中和睡夢中被警察強行廝打和帶走。”這是多麼簡單粗暴的行動!這樣的行動群眾是沒辦法理解和支持的。接下來的事實就證明了,廣大膠農對公安局如此處理是不滿的。報導說“19日上午7時左右,他們(膠農)來到橡膠公司,與對方協商解決橡膠林產權一事。”但接下來的事情,更超乎我的意料,也超過了前來論理的膠農的預料,報導說:“突然沖上來上百名警察,這些警察個個頭戴鋼盔手提盾牌和警棍,身穿防彈背心,他們與警察“理論”一會就發生了衝突。不少村民想沖上去圍毆警察,被催淚彈“熏”得眼淚直流、兩眼難睜,打鬥持續了十來分鐘停止。”結果就是慘重的後果“致使41名民警受傷、8輛警車被砸壞,15名群眾受傷;民警被迫使用防暴槍自衛,致多名村民受傷,2人經搶救無效死亡。 ”

 這是一起嚴重的階級矛盾加劇而引發的惡性事件。需要引起我們重視的,是現在的公、檢、法已淪落到資產階級利益保護人的角色。本來是一起經濟糾紛,完全可以交由膠農與橡膠公司協商解決,解決不了,可以讓他們通過法律訴訟解決。該承包合同糾紛,當地法院如果解決不了,可以告訴膠農和橡膠公司再上訴到中級法院,甚至到高級人民法院解決。但當地的公、檢、法偏偏採用了偏袒一方的手法,他們在膠農與橡膠公司發生語言衝突及身體摩擦後,生硬地頒佈了《關於限令違法犯罪人員》通告。這樣做,完全是把資本方和膠農方的矛盾扛到了自己身上,而且促成了矛盾向惡性方向發展。最終,是二名可憐的膠農被槍殺,搶救無效死亡。

 這是怎樣的社會?我不知道開槍的警察是否要承擔刑事責任。我不知道,這兩個慘死的膠農,是否會料想到公安局竟至於開槍!這是一出怎樣優秀的劇情----導演是我們的公安局,編劇是公安局。主要演員是公安局的警察、兩位慘死的膠農以及他們身邊的親友,配角是橡膠公司、檢察院、法院。這出劇情的最高潮,是以警察最後開槍,把另兩個主角殺死結束。這是一部現代版的電影《怒潮》!足以吸引全國、全世界人民的眼球!

 無獨有偶,十多天前,在7月8日,新疆烏魯木齊市警方為了抓捕三名嫌疑犯,在掌握犯罪嫌疑人位於“晨光花園”的藏匿地點後,組織警方抓捕,遇到兇犯暴力抗法,一民警被捅傷,民警果斷依法還擊,擊斃5人,擊傷2人。而這些嫌疑人僅僅是曾經刺傷過一個美容店店主。為了抓捕三名嫌疑犯,最後卻殺了五個人!

 我們的公安部是不是認為人民內部的矛盾,都要從重解決呢?在殺人過程中,是不是濫用了國家暴力了呢?是不是認為所謂的穩定、發展比老百姓的生命更重要了呢?我感到很寒心,不僅僅為楊佳事件中,無辜死去的六名警察傷心,也為被警察濫殺的五名烏魯木齊死者、兩名雲南的無辜膠農感到悲哀!

 我更感到莫名的恐懼,假使有一天,我,或者是你,或者是他,任何一個良民在為正當權益和警察交涉時,一定要當心!不能有任何拒絕或抗拒的舉動,否則,警察就要向你開槍!他們不管你有沒有槍,不管你是不是手無寸鐵!也不管你是不是嫌疑犯!



轉自:
http://pangdamao.blog.sohu.com/95106393.html
馮志強:“香港有個陳馮富珍,澳門有個蕭威利。”
柯為湘:“如你熟悉澳門的話,你就知道這並不是問題。”
做官守則:
“冇印象”、“唔記得”、“唔知道”
“守身如玉”、“守望相助”、“守口如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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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收“保護費”与黑社會無异

金羊网 2008-11-10 08:29:06
羽戈


 收取保護費一事,古今中外都不鮮見。最常見的收取者為黑社會,它們的存在毫無合法性可言,這种非法的斂財方式自然构成了其最重要的財源。如果我們能夠擴大保護費的涵義,同時擴大黑社會的涵義,那么可以說,一切不以社會契約而生成的、反法治的國家,向其治下的民眾所征收的稅賦,皆是一种保護費。差异僅僅在于保護費的名目,有些征收者說要保一方水土平安;另一些說,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你們生活在王土之上,理應交錢來供養王族;還有一些什么話都不說,把寒光閃閃的刀架在你的脖子上,不給錢,就要你命——最后一种“叢林法則”,最能折射保護費之真諦。

 按理說,在民主社會,公權力乃是出自民意的讓渡和授予,它實在沒有充分的理由再玩專制時代的那一套把戲。但亦有例外。据報道,2008年11月8日上午,陝西神木縣公安局在內蒙古召集轄區內的煤老板召開座談會,某局長首先發言,稱“刑事案件的頻發,使公安机關并不寬余的經費更加緊張”,“根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原則,倡導花錢買平安,平安促發展,有錢的出錢,有力的出力”。隨后有煤老板現身說法:“……為公安分局集資,讓他們多買几部車,對干警們待遇稍微提一提。雖然名義上是支持了公安局,實際是對我們個人利益加強防范。”——話說到這里,哪個參會的煤老板會不識相而不交錢呢,不然以后的生意就沒法做了?大家紛紛慷慨解囊,据統計,當場交的現金在300万元以上。(見《三秦都市報》11月9日報道)>>>>> 

 這里至少有三個細節值得注意:第一,會議地點選在了內蒙古境內,而非在自家地盤;第二,座談會會場沒有懸挂任何標語;第三,所有參加會議的公安干警沒有一人穿警服。這些均可說明,警方還是對自己的做法有所顧忌,還曉得自己身上的制服代表了什么。可反過來一想,警察不穿警服,不就是普羅大眾嗎?哪個普羅大眾敢于明目張膽收煤老板的錢,不就是黑社會嗎?當公權力与黑社會秘密或公開結盟,法律的尊嚴受到了玷污;當公權力直接扮演了黑社會的角色,其執政的合法性根基便開始搖搖欲墜。

 公權力与黑社會之間一直存在隱秘而繁雜的血緣關系。我們不妨先做一個總結:黑社會合法化,就是公權力;公權力非法化,就是黑社會。這一個“法”字,真是奧妙無窮。誰掌握了“法”的詮釋權,誰是法權的主人,誰就可以划分公權力与黑社會的鴻溝,就可以為二者做DNA鑒定。

 繼續說公權力。公權力向黑社會轉化,脫掉制服,穿上長袍馬褂,多少還是要冒一些風險的,哪怕它手里有硬邦邦的槍杆子。而且,黑社會收保護費,雖然更為痛快,可畢竟不敢公然實施,只能錦衣夜行,正如我們上面所指出的那樣,神木縣公安局開座談會向煤老板要錢,連警服都不敢穿。公權力則不然,它若想攬錢,完全可以冠冕堂皇,巧取豪奪,只是有些事,實在無法公開操作,只好回歸黑社會打家劫舍、敲詐勒索的勾當。可以想象,神木縣公安局如果能公然逼煤老板掏腰包,何必不遠千里、偷偷摸摸開勞什子座談會呢?它們所舉出的理由——“并不寬余的經費”——很可能便是實情。說到底,公權力黑社會化,亦是迫不得已。至于誰讓神木縣公安局的經費“并不寬余”,則是公權力內部的一筆呆帳,不算也罷。

 俗話說,流氓會武術,誰也擋不住。公權力黑社會化正屬于這种結合了雙重惡的殘酷情境。對于煤老板而言,恐怕他們還是更愿意和黑社會直接打交道,而非是黑社會化了的公權力。對前者還有道上的規矩可講,對后者,你就是刀俎上的魚肉,只有被吃的份。也許,有人說,這些煤老板,大多數都是黑心腸,發的是不義之財,他們即便是魚肉,亦是腐坏的魚肉,讓公權力或者黑社會去吃,屬于黑吃黑,吃坏了肚子最好。對此需要說一句:以惡抗惡,最終只能衍生惡,使這個世界愈加惡化。

 回頭想想,被冠以“黑心”的煤老板挺難的。除了依法納稅,公安局要變相收保護費,記者來了要給封口費,在各种不正當的“費”、各种潛規則之間,生長了一個變質的、苦難的、矛盾沉積如火山的中國。要了解這一個中國,你必須像剝洋蔥一樣,剝除層層辛辣的黑幕,深入權力博弈的的真相。要整治這一個中國,則不是某一脫軌的、腐敗的環節的修理工作——譬如說,免去神木縣公安局負責人的職務,就能防止保護費的泛濫?更深層次上,則需要權力的壓縮与制約,不僅是警察權、行政權,而是對整個公權力的全方位革命。即是說,從根子上斬斷公權力与黑社會的一切血緣,順便在公權力下身抹一刀。


(編輯:楊日)
來源:金羊网
馮志強:“香港有個陳馮富珍,澳門有個蕭威利。”
柯為湘:“如你熟悉澳門的話,你就知道這並不是問題。”
做官守則:
“冇印象”、“唔記得”、“唔知道”
“守身如玉”、“守望相助”、“守口如瓶””
“無經驗”、“太忙”
“依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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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火燒出巨貪 龍崗公安副局長贓款逾億


 【香港中通社二十一日電】發生在深圳的龍崗舞王俱樂部大火燒死四十四人的大案,最近調查獲突破。香港媒體引述北京消息稱,深圳龍崗區公安分局副局長陳旭明已被拘查。據說在其家中搜出的贓款現金,就多達上億元(人民幣,下同),金額破了全國紀錄。

持多家娛樂場所股份

 今年九月二十日晚,龍崗區舞王俱樂部發生火災,場內逾三百人驚恐逃命,有毒濃煙和踩踏造成四十四人死亡、八十八人受傷,其中香港人五死一傷。迄今為止,只拘捕了十三名俱樂部人員,公開被免職的官員僅限於龍崗區一名副區長和消防大隊長等人。陳旭明則是這場大火“燒”出的第一個貪官。

 消息稱,陳旭明是龍崗分局內主管治安和特種行業管理的副局長,他因此在多個舞廳、足浴城以及舞王俱樂部等多間娛樂場所持有“乾股”。

 舞王雖未領牌,卻能開張營業一年多相安無事,就是因為有他這個股東關照。深圳一些無牌無證的娛樂場所規模很大,利潤亦高,一個月凈賺幾百萬元是等閒事,這些場所幕後多有官員參股。

二千萬買副局長官職

 據悉,警方在舞王東主的數簿中發現了陳的名字,順藤摸瓜查到他。據說,檢察官在他家搜出的人民幣現鈔,竟可堆成一個大雙人床的體積,令人咋舌。而據陳旭明自己的數簿記錄,他的這個副局長官職,也是花二千萬元買回來的,現在值得關注的是,陳旭明的落網會否引發深圳公安系統的大地震。


澳門日報
2008/11/22
馮志強:“香港有個陳馮富珍,澳門有個蕭威利。”
柯為湘:“如你熟悉澳門的話,你就知道這並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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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黃公佈小姐裸照惹爭議

豫公安廳:仍需調查

 【香港中通社鄭州三日電】鄭州警方十月二十八日展開的大規模突擊掃黃行動,當地警方公佈了小姐裸照。一名光頭便衣民警一把揪住一位小姐的頭髮,將她的臉往上抬,而小姐雙手捂胸、一絲不掛。這張圖片引發網絡輿論的強烈質疑。網友質疑侵犯隱私權,法律學者稱不能因涉嫌違法就進行侮辱。

放蛇警揪赤裸小姐頭髮

 內地記者就此事致電河南省公安廳有關部門,一位工作人員的答覆是“我們不知道這個事,還需要進一步調查。”她還告訴記者,他們也是在得知記者採訪事由後,正在網上搜索相關圖片。

 十月二十八日晚,鄭州市公安局出動三百餘名警力,對全市的小浴池、小旅社、小錄像廳、茶社、網吧、歌舞廳、電子遊戲室、美容美髮屋等公共複雜場所進行突擊清理清查,共抓獲違法犯罪人員九人。

 在對此次行動的報道中,有一組新聞片在網上發佈,立即引起了網友的熱議,其中爭議最大的一張圖片為:一“光頭”男子揪住全身赤裸的“小姐”頭髮,抑着頭的“小姐”一臉惶恐,雙手抱在胸前跪在地上,而衣服就在她身旁。現場還有一名“嫖客”同樣全身赤裸,背對鏡頭坐在地上。

 據了解,被網友稱做“光頭”的男子是當晚行動中的暗訪民警,視頻中他厲聲逼問赤身裸體縮作一團的小姐,“第幾個,今天晚上第幾個,說!”在小姐撒謊說今天沒活時,他成竹在胸的搜出了單據,並認定“一共二十六個”,這位暗訪民警一把揪住赤身裸體的小姐的頭髮,將她的臉往上抬。

學者認不應因違法受辱

 一名網友質問:“看看這個光頭的行為,這女的是殺人犯?有必要這樣對待一個女人嗎?”

 亦有網友認為,“這不是在羞辱一個小姐,而是在羞辱我們的社會,讓別人覺得我們這裡是不尊重基本權利的地方。或許這位英雄是不在乎的,但作為這個社會正常的一員,很多人在乎那種不被羞辱的權利。”

 中國憲法學會常務理事、北京大學法學院博士生導師王磊教授在接受內地記者採訪時,坦言“每個公民都享有隱私權,公民也有起碼的個人尊嚴和人格,不能因為涉嫌違法就進行侮辱”,王磊說,現行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人格尊嚴是公民權利的基礎。“直接將裸照公開,不僅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也給這些人(指小姐)改過自新、重新做人設置了障礙。”

 結合該事件,王磊認為,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通常能了解到個人隱私,比如通過錄像或者邀請媒體前往報道的方式,但將這些事實公之於衆時,對違法犯罪嫌疑人要保護其隱私。王磊建議,執法機關在類似的掃黃行動中,更應注重對嫌疑人基本人權的保護,媒體也應注意操守、把好關。


澳門日報
2009年11月4日
附加檔案
 這不是在羞辱一個小姐,而是在羞辱我們的社會,讓別人覺得我們這裡是不尊重基本權利的地方。或者這位英雄是不在乎的,但作為這個社會正常的一員,很多人在乎那種不被羞辱的權利。
 這不是在羞辱一個小姐,而是在羞辱我們的社會,讓別人覺得我們這裡是不尊重基本權利的地方。或者這位英雄是不在乎的,但作為這個社會正常的一員,很多人在乎那種不被羞辱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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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性強姦

 今年6月10日晩上,浙江湖州南潯兩名派出所的協警,與兩名女子晩飯,期間四人喝了很多酒,陳姓女子更醉到不省人事。兩名協警之後帶兩女去賓館開房,並趁陳女爛醉迷糊之時,先後強行與之發生性關係。此案上個月19日在法院宣判,法官謂“考慮到兩人屬‘臨時性的即意犯罪’,而且主動自首,取得被害人諒解,最終酌情從輕處罰,判決兩被吿各入獄三年。”

 此則新聞被一名化名“遼河魚”的網民貼上討論區,並將“臨時性的即意犯罪”理解為“臨時性強姦”,質問道:“犯罪還有臨時、固定、長期之分?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況下,兩人輪番實施強姦,為甚麼不是輪姦?”此帖一出,當即爆紅網上,網民紛紛以“臨時性”來調侃,甚麼臨時性頂一下、臨時性路過、臨時性包二奶、臨時性不發表意見等等,“臨時派”大出鋒頭。

 據事後南潯法院的解釋,“臨時性的即意犯罪”是辯方律師的歸納,不是法律專有名詞。問題是,法院旣然引用辯方用詞,即同意其辯解,網民揶揄說,那是否可以有“臨時性殺人”、“臨時性行賄受賄”、“臨時性醉駕”和“臨時性搶劫”等判決詞彙呢?就本案來說,網民紛紛質問說,這兩名協警為甚麼不是以最少會被判入獄十年的輪姦罪來起訴,卻反而以一個不專業的“臨時性的即意犯罪”來從輕處罰呢?

 這顯然又是另一起司法不公的案例。有網民說:“學生時代政治書上,有關於依法治國的四天條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但實際上,我們做到了哪條呢,居然都有人開始自己改法了。”另一個說:“這就是中國執法者?連罪刑法定都不知道。新罪名一個小小法院能創立?唉,又是中國特色的。”網民在調侃之餘,不乏語重心長的警吿:“中國法院快成炸藥包了,這兩年的重大民事案件都是司法不公引起的。”

 從躱貓貓到鄧玉嬌再到今次“臨時性”,為甚麼中國的網民比法庭對法律的公義、公正更敏感呢?這的確値得深思。

 據最新消息,浙江省湖州中院審查該案調卷後表示,原判確有錯誤,量刑畸輕,遂決定對該案提起再審,並將擇日開庭審理。

尤 民


澳門日報
200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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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陽光還未照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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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兔子

 為了測試美國,香港,X國三地警察的實力,聯合國將三隻兔子放在三個森林中,看三地警察誰先找出兔子。

 第一個森林前是美國警察,他們先花整整半天時間開會制定作戰計畫,嚴格分工,然後派特種部隊快速進入森林進行地毯式搜索,結果開會耽擱了時間,兔子跑了,任務失敗!

 然後輪到香港警察,他們派了一百多號人和幾十輛警車在森林外一字排開,由帶頭人用喇叭喊話:“兔子,兔子,你已經被包圍了,快出來投降……”半天過去了,沒動靜。飛虎隊進入森林,搜索一遍,沒結果,任務失敗!

 最後是X國警察,只有四個,先打了一天麻將,黃昏時一人拿一警棍進入森林,沒五分鐘,聽到森林裏傳來一陣動物的慘叫,X國警察一人抽著一根煙有說有笑的出來,後面拖著一隻鼻青臉腫的熊,熊奄奄一息的說:“不要再打了,我就是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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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陽光還未照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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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女警深夜在鄭州被當賣淫女錯抓 稱遭毆打

 昨日,網曝“鄭州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員警深夜抓賣淫女”時,錯抓商丘女民警王某母女倆,其間還毆打兩人。王某女兒表示,警方已經道歉。但文化路派出所領導拒絕接受採訪。

河南商報記者 段豔超

事件

商丘女警深夜被抓到派出所

 昨日,微博曝出“商丘女民警遭鄭州員警強迫‘被組織賣淫’”消息。

 據知情者透露,商丘女民警王某近幾日來鄭州看望女兒,母女兩人住在鄭州市數碼公寓。該知情者向記者提供了一份王某母女講述在文化路派出所遭遇的錄音。

 事發3日晚11點多。在錄音中,王某說,當時她和女兒剛休息,聽到有人敲門。“我問找誰,她說了個名,我說找錯了。”王某說,對方說要進來看看,她隨即報警,並跟門外說“派出所很快就來了”。

 隨後,有男士敲門說,他就是派出所的。“我從貓眼一看,真有一個人穿警服,就開門,七八個男的就進來了。”王某說,這些人“一句話也沒說”,一拳打在她臉上。

 此時,王某的第一感覺是遭到搶劫,但對方說是派出所的。王某忙說:“你們弄錯了,我也是員警。”王某稱,她拿出自己的警官證,還說出單位領導的名字,“沒想到,他們更狂了,連推帶拉把我們從22樓扭到1樓。”

 王某在錄音中說,下樓後,她看到兩輛地方牌照的麵包車,王某不敢上車。她想起自己的車有定位系統,就要求開自己的車,對方應允了。王某和她的女兒被帶到文化路派出所。

抓人員警稱,衣服就是證件

 王某說,到派出所後,她說自己有心臟病。“有民警笑著說沒事,嚴重了把我拉醫院,死了公安局負責。”

 王某女兒說,從被抓到派出所到次日淩晨2點,一直沒人搭理她們,也不讓說話。“後來說這是一場誤會,你們可以走了。”王某母女非常不滿。

 王某說,在公寓中時,只有一人穿警服,她要求查看對方證件,但被告知“衣服就是證件”。事後她得知,該民警叫常大雲。王某還稱,常大雲並不承認打了她。
在錄音中,一男子向王某道歉:“大姐對不住,還是我的錯,是我帶的隊,不管咋說都是我的錯。”
說法

文化路派出所拒絕接受採訪

 昨日下午4點多,記者輾轉聯繫到王某女兒。她說,此前已接受多名記者採訪,具體情況不願再談。此外,警方已經道歉,要看警方下一步的態度。

 商丘警方一知情者證實,王某是商丘的一名老民警,今年53歲左右,馬上就要退休,身體一直不太好,王某丈夫是一名刑警。

 昨日下午5點多,商報記者來到文化路派出所瞭解情況。派出所門衛查看記者證件後說,可以打電話與該所一名王姓指導員聯繫。但在電話中,王姓指導員拒絕接受採訪。

 另據訊息源稱,文化路派出所6月3日晚上的行動目的是抓嫖。

突襲抓嫖錯抓女警視頻
附加檔案
 道不道歉事情已經發生了,接不接受採訪事情也終究是發生了。糾結於道沒道歉和接不接受採訪,對於事件的思考沒有什麼意義,因為我們已經知道了事情的大概過程。但是,對於女警成為了“賣淫女”的事情卻是值得我們關注的,這堂堂人民警察都有可能成為“賣淫女”,我們要找出這裏面的漏洞才是當務之急,要不然下次成為“賣淫女”的也許就會是一位七尺男兒。
 道不道歉事情已經發生了,接不接受採訪事情也終究是發生了。糾結於道沒道歉和接不接受採訪,對於事件的思考沒有什麼意義,因為我們已經知道了事情的大概過程。但是,對於女警成為了“賣淫女”的事情卻是值得我們關注的,這堂堂人民警察都有可能成為“賣淫女”,我們要找出這裏面的漏洞才是當務之急,要不然下次成為“賣淫女”的也許就會是一位七尺男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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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陽光還未照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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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那些騙子那麼愛用公安的名堂騙錢?一提到某地公安要錢,為何有些人便不假思索便雙手奉上,如說港澳台的警察索錢,大家會這麼輕易上當嗎?




內地飲酒被公安拘留?

澳女誤認朋友遭騙六萬


 【本報消息】司警前日接到三宗電話詐騙案和一宗裸聊騙案,其中一宗電話詐騙案女事主被騙六萬元人民幣。案中騙徒致電事主假扮其朋友,自稱在內地因飲酒被公安拘留,先後多次向事主索取保釋金和抵押金,事主一一照辦,合共匯款六萬元人民幣。最後事主聯絡到真正的朋友,才悉被騙,向司警報案。

 毫無疑問匯款四次

 案中的廿六歲女事主為設計師,本月二十日晚上七時在家中接到一名操廣州話男子的來電,事主誤以為是其朋友,說出朋友的名字後,對方稱自己就是某人,並稱暫時使用另一個電話號碼,着事主將新號碼記下,就掛線。直至本月廿一日晚上九時半,事主再接到上述電話號碼來電,對方稱在內地飲酒被公安拘留,要求事主到深圳保釋。事主稱不方便。對方再要求將二萬元人民幣存入一銀行戶口,公安才放行。

 事主過數後,再接到對方來電稱公安要求再多一萬元人民幣,事主照辦。隨後對方又稱公安再要求支付二萬元人民幣抵押金,事主都一一過數。翌日上午九時許,對方再電事主稱公安再要多兩萬元人民幣,事主稱沒有足夠現金,仍願意過數一萬元人民幣。事主前後共過數六萬元人民幣後,對方來電表示感謝,答允日後回澳後還款。事主之後再撥打有關電話號碼無人接聽。至前晚七時,事主聯絡到真正的朋友,才得悉受騙,遂於晚上十時許向司警報案求助。

澳日
2014.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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