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小知識

天亮了還是這樣黑,天黑了還這樣亮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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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g
文章: 4761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25, 200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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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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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到唔還=犯罪

撿旅客遺下三千多元籌碼據為己有 港紀律部隊人員疑盜竊

 【澳門日報消息】一名香港紀律部隊人員來澳賭錢,疑酒店用膳期間,發現有香港旅客遺下三千多元籌碼,一時貪念據為己有。經翻查閉路電視,警員終在賭場內截獲疑人,起回遇竊贓物。該涉案男子人可能因一時貪念,斷送前程。

  涉案男子姓郭,四十六歲,香港居民,報稱紀律部隊人員。案件涉盜竊,已交檢察院偵辦。前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一名四十四歲、來自香港男子,與男友人在氹仔柯維納馬路一酒店餐廳用膳,忘拿回放在餐桌上八個總值三千五百元籌碼便離開。及後,港客返回餐廳尋找,知悉籌碼遭取走,遂報警。警員接報到場,翻看閉路電視,迅即鎖定目標疑人,後於賭場內截獲,並在其房間內搜出遇竊籌碼。有人否認盜竊,聲稱僅在餐桌上“攞牙籤”,並無偷竊任何籌碼。

from macao daily
06/11/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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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p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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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金不昧誠實仁愛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機會拾得別人遺失的財物。拾得別人的財物,能否當作自己的私有物?首先,我們必須先判斷這拾得物有沒有物主(主人)?是否屬某人的財物?拾得別人不要的財物,如:舊床褥、兒童玩具或舊書本等,倘若目的是撿回家自用,便可以依現行澳門《民法典》的規定,假定為“無主物佔有”而獲得這些物件,這樣做不但沒有構成犯罪,還能取得無主動產的所有權。

 可能有人會問,如果我們拾得的是別人丢下的其他財物如:手提電腦、手提電話及錢包等,又可否採用“無主物佔有”這一規定來取得財物的所有權或物權呢?因為俗語有“地上執到寶,問天問地攞唔到……”在偶然的時候出現自己適用的財物,我們可否毫不猶豫地佔有嗎?

 我們在街上或者其他場所拾得別人遺失的財物,一般來說,會牽涉到兩種法律上的規定:一種是現行澳門《民法典》上有關權利義務的規定,另一種,便是現行澳門《刑法典》上所規定的刑事責任。

民法典對拾得物規定

 在本澳現行《民法典》上所稱的遺失物,是指原來屬於某人所擁有,即是擁有該財物的所有權人(物主),他因為不小心遺失了該財物,但他並沒有丢去該財物所有權的意思,只是無意中把該財物遺失,從而離開了他對失物的佔有狀況。因此,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有人拾獲別人遺失的財物,應該盡快通知失主。如果不知道何人為失主時,有兩個處理方法:一、當拾得物的價值低於二千澳門元,可依照社會的一般習慣向外公告,如將失物交予報館等;二、通知警察當局(當拾得財物價值明顯超過二千澳門元)。

 拾得別人遺失物的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要履行以下三種義務:一、如果知道是誰遺失財物,拾獲人有通知失主認領的義務。二、如果不知道是誰遺失財物,或只知道失主姓名(如錢包內有失主的證明文件),但不知失主的住址或行蹤不明的時候,拾得人有公告的義務(一般來說,通常會交予報館,請報館協助刋登失物認領)。三、如果遺失物沒有人認領,拾得人有義務向警方報告撿到的財物,並將拾得物交給警察局保管。

 當遺失物被撿獲,並由拾得人作出應盡的義務,且在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仍然沒有失主到相關機關認領遺失的財物時,警方便會將無人認領的失物交給那拾得物的人手上時,換句話說,此時物件的所有權就會因為“先佔”而得以從新確立。因此,失主(即原物主)從此對該件財物便會喪失所有權,而且不可以向拾得人追回失去的財物。相反,在該法定一年內如有人認領時,便須把遺失的財物交還給失主,拾得人有權依法向失主收取一定的報酬。報酬的計算方法為:價值為二千澳門元或以下的,取其百分之十;二千元以上至二萬元的,就超過二千元的部分,另取其百分之五;二萬元以上的,則就超過二萬元的部分,再取其百分之二。此外,若拾得人因該財物的撿獲而遭受損失或須作其他開支時(如撿獲一隻狗,並須負責牠的飲食等),他還有權收取相應的賠償。

刑法對拾得遺失規定

 有人在拾得他人遺失的財物後,貪心將拾得的財物據為己有,這便牽涉到刑事責任。根據法律的規定,若任何人把拾得或所發現的他人的物件,不正當地據為己有,則會被處最高一年監禁,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這是因為拾得的財物是別人的遺失物,失主並沒有放棄擁有它的意思,它還是有主物(屬於失主)。如果有人把拾得物據為己有,失主會更難尋回失物,所以法律有此規定。

 本澳居民一直擁有中華民族拾金不昧優良傳統及美德,市民用自己的行動證明了比金錢更重要的東西,那就是誠實、誠信、仁愛。相反,拾得他人的遺失財物,想據為己有的還是少數。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現行《刑法典》第二○○條,以及《民法典》第一二四三、一二四七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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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擲鞋事件說起

 就在距離聖誕節不遠的一天,美國領導人突訪伊拉克。從電視機上看到當兩位領導人在記者招待會上準備握手時,台下的一名伊拉克籍記者突然發難跳起,一邊用阿拉伯文怒吼,一邊脫下皮鞋,擲向六米外的美國領導人。面對第一隻鞋突擊時,美國領導人一個低頭,就輕鬆閃避開了。記者見狀立即脫下第二隻鞋,再將鞋擲向美國領導人,沒想到,敏捷的領導人再一個彎身又閃過。

 看到這樣的一則難以置信的新聞,心中不禁愣住,瞪眼發呆,堂堂一位領導人也會有如此遭遇,不知大家有何感想!如果事件發生在澳門,那名擲鞋的記者會否負上法律責任呢?

 從法律上看,該名擲鞋記者可能已觸犯了“侵犯享有國際保護之人罪”。根據《刑法典》規定,所謂享有國際保護的人士是指國家元首,包括依照憲法規定執行國家元首職務的合議機關成員,及政府首腦與外交部部長,以及其隨行家屬等。倘享有國際保護的人因執行官方職務而身在澳門,任何人士試圖侵害其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若按其他法律規定不處以更重刑罰時,可被判處一年至八年監禁。

 另一方面,雖然鞋沒有砸中領導人,卻擊中身後的美國和伊拉克國旗,這樣冒犯外國國旗的行為,又是否有罪呢?根據《刑法典》規定,以言詞、動作或散佈文書等,公然侮辱某一地區、國家或澳門所參加的國際組織的官方旗幟,亦可能觸犯“侮辱官方象徵”罪,行為人會被判處最高一年監禁,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由五十至一萬澳門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能力而定)。

 這個震驚中外的擲鞋事件,卻意外地令該款皮鞋的土耳其生產商名聲大噪,他為此收到三十萬對與當日被擲的同一鞋款的訂單,可算是天降橫財!更甚者是“擲鞋”已被電腦玩家編寫成最熱的網上遊戲,且大受網民歡迎。不過,遊戲歸遊戲,現實生活中胡亂向他人“擲鞋”,隨時要負上刑事責任,大家不要因一時貪玩而惹禍上身!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308,309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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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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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
(文章內容以見報日的法例為依據)

NO.369 ── 2006.09.03見報

 最近鄰埠有兩則關於偷拍的新聞,其中之一是某女星在更衣室換衫時被偷拍,相片更被雜誌刊登;另一宗則是香港遊客在曼谷旅遊時,在商場廁所內被人偷拍,隨後有關的相片更被人放到網上,引起泰國警方關注。對於偷拍的行為,澳門法律在民事和刑事上都作出了相關規定。

 《民法典》對肖像權作出規範,任何人未經肖像人的同意,不得對他的肖像或其他在視覺上能認別其本人的標誌進行攝取、展示、複製、散布或作交易用途;違反上述規定者,即構成侵權行為,當事人可要求行為人作出損害賠償。然而,若基於肖像人的知名度或他所擔任的職務,或基於安全或司法方面的要求,或為着學術、教學或文化的目的,而有合理理由時,則無須肖像人同意亦可進行攝取;又如該肖像係在公眾地方、與公共利益有關的事實或公開進行的事實當中所攝得的影像的一部分,亦無須經肖像人同意亦可進行攝取。

 至於在刑事方面,假若任何人在違反當事人意思,且在非屬法律容許的情況下(例如在更衣室偷拍),以相機拍攝他人,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每日的罰金可由五十元至一萬元不等,由法院按被判刑者的總體經濟能力而定);如行為人為了使自己或他人獲得利益,又或透過社會傳播媒介作出該等事實,則刑罰的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此外,使用或容許他人使用上述所指照片的人士,亦屬犯罪,可被判處同等刑罰。對於上述的犯罪,必需由受害人親自作出告訴,否則不會進行刑事程序。

 隨著科技的發展,擁有拍攝功能的手機十分普遍,在互聯網上更有不少網站讓市民將他們拍下的相片、影片公諸同好,而在這些相片、影片中被偷拍的對象亦不只局限於名人,連普通市民都會在不知情下成為“主角”,可見私隱權越來越不受尊重。雖然法律對偷拍等侵犯隱私的行為作出處罰,但最有效打擊偷拍的方法還是要靠市民自律,不要因為個人利益或一時貪玩而將他人偷拍。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刑法典》第191至193條,以及《民法典》第8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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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霸王餐的後果

 偶然在報上看到一則小小的社會新聞,報道指有兩位外地遊客,到本澳某著名餐廳吃了一頓豐富的大餐後,拒絕付款,原因是遊客認為餐廳的食物太鹹,應以餐單的五折付款。餐廳方面認為遊客強詞奪理,名不符實。最後,雙方各執己見,只好交由警方查辦。

 經查明遊客因賭輸了錢,又實在肚餓才出此下策,最後他們被檢察機關依法起訴。也許我們會問,到餐廳吃飯,只是少付了款項,若把剩餘的款項補給餐廳不就可大事化小了嗎?為甚麼還要那兩位外地遊客負起刑事責任,內裡可真的有法須要依從?

民事法律關係規定

 的確,就常情來說,這種情況在一般人身上實在不至於會發生,然而卻在這兩位遊客身上發生了。把當中的原因說清楚,講明白,重點應該是放在有沒有故意犯罪之上,說明白一點,就是他們進入該餐廳吃飯,是不是存心要白吃的問題。

 一般來說,我們到餐廳吃飯,或者到餐飲店買一杯珍珠奶茶帶走,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上述的行為都是一種買賣的合同關係。為了吸引顧客,現今很多飲食場所如餐廳,通常都會在顯眼的地方,比如餐廳門口或餐桌,掛出或擺放價目表,讓顧客清楚明白餐廳供應的各種餐飲及價格。當顧客知道食品的價格以後,仍繼續點選餐飲及食品,就是表明願意用價目表的價格,又或按價購買食品食用;如果餐廳內沒有展示價目表,客人亦無詢問食物價格,那顯然是同意餐廳所定的價格,只要食品送來便願意照價付款。

 餐廳應顧客的要求,動手煮食物,一個願買,一個願賣,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就成立了法律所指的買賣合同。餐廳把食物煮好,捧上桌給客人食用,便是履行合同中賣方交付買賣標物的義務,相對來說,點食物的顧客便有義務依據合同,即照餐廳所訂的價格支付飯錢。

 相反,顧客一進餐廳並指定所要的食品,餐廳方面自然相信顧客在餐後必定會按所訂價格付款。不過,顧客卻存心白吃,並懷有吃飽飯不付飯錢的想法時,那就表明雙方意思不一致,買賣合同就不能成立了。但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顧客故意餐後不付錢,從而造成餐廳方面有所損失,實屬侵權行為,須負民事責任。也就是說,顧客須對餐廳的損失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因他故意不付錢所造成的損失)。

刑事法律關係規定

 另一方面,假如意圖不想付款的顧客,在事前裝作自己吃完飯即會付清飯錢的樣子,讓餐廳誤以為顧客吃完飯後,必定會付款的錯誤訊息,以致送上食品給他們食用。藉由這種詐騙手法,讓他們不用付清飯錢而吃到一頓飯,這行為便違反《刑法典》的有關規定,意圖在供應食物或飲料的店舖內,享用該等店舖供應的食物或餐飲而不付錢,可判最高六個月監禁或科六十日罰金。

 或許有人覺得吃飯付不出飯錢,原因可能不止詐騙一種,像有人一時大意忘記帶錢,憑甚麼就認定吃飯不付錢就是欺詐?話雖如此,不過行為是否欺詐是要由法院憑證據判斷,像這件案件,該兩位遊客嫌飯菜鹹不付錢,但事實上根據餐廳侍應反映,遊客用餐時的表情不但表現得很享受,兼且還大量添加餐廳免費提供的鹽製食品。另一方面,當他們在進食期間,也沒有向餐廳投訴過食物太鹹,由此認定飯菜太鹹恐怕只是藉口。所以最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決,即使他們是遊客也需要受到應有的懲處。

 在此也想奉勸那些貪小便宜的人,千萬不要因小失大,恨錯難返呀!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現行《刑法典》第二一二條,以及《民法典》第四七七、八六五、八六九、八七二、八七三及八七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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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律小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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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拾遺不報漢被查

 【澳門日報消息】本地男子於去年途經巴波沙大馬路時,發現提款機的出款口上有三千五百元現金,私自將現金據為己有。失款男事主報警求助。治安警前日尋獲涉拾遺不報的男子,並將其移送檢察院處理。

 涉案人姓陳,男性,四十多歲,內地勞工。

 五十歲的本地男事主於去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半到巴波沙大馬路某銀行外的提款機提取三千五百元現金,五分鐘後發現自己忘記取款,立即返回提款機查看,三千五百元現金已不翼而飛。

 事主翌日向治安警報案求助,治安警展開偵查,鎖定目標人物。警方於前日傳召嫌犯陳某到警察局偵訊,陳某承認其犯罪行為,涉拾遺不報,已移送檢察院偵辦。


from macaodaily
11/02/2011


男子涉拾遺不報被捕

 【澳門日報消息】一名本地男子於去年尾在黑沙環一遊戲機中心拾獲他人的手提電話,隨即將之變賣。男事主發現手提電話不翼而飛,立即報警求助。治安警於近日成功截獲涉案男子,他承認拾遺不報。

 涉案男子姓粘,二十多歲,澳門居民,涉嫌對拾得物、發現物之不正當據為己有,已經移送檢察院處理。

 二十多歲的本地男事主於去年十一月廿二日晚上八時二十分到黑沙環涌河新街一遊戲機中心打機,將手提電話放在遊戲機控制盤上。當其轉玩另一部遊戲機後,才發現忘記取回手提電話,立即折返找尋,發現價值四千三百元的手提電話已經不翼而飛。他懷疑被人順手牽羊,於是立即報警求助。

 治安警調查,鎖定目標人物,於本月十七日成功找到涉案男子,他承認因一時貪念,將拾獲的手提電話據為己有,當時已將有關電話變賣,獲利二千元。

from macaodaily
23/03/2011


取走他人櫃員機遺款可入罪

 大家有沒有試過在櫃員機提款之後忘記取款?結果如何?是被提款機自動收回,還是被人順手牽羊取走了?答案一時間難以確定,要經過查閱紀錄或倘有的錄影紀錄才可知曉。所以,當發現自己在櫃員機提款後卻忘記取款,應第一時間通知銀行,告知有關櫃員機所在位置、提款時間、提款金額等,以便銀行翻查該櫃員機的紀錄。如果是次提款被櫃員機自動收回,則有關款項會自動退回所屬帳戶。不過,如果提款不是被自動收回而是被人取走了,那就是另一回事。

 該筆被人取走的款項會成為失物,如果有人將它據為己有,會觸犯刑事犯罪。法律上,拾獲失物的人稱為“拾得人”,而被人拾獲的失物則稱為“拾得物”(包括遺失的動物或動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知悉物主是誰,就應該將拾得物交還給物主,或者盡快通知物主有關事宜。但是,較多的情況下是不知道物主是誰,那麼,如果拾得物的價值明顯超過二千元時,則必須報警處理;如果拾得物的價值低於二千元,可以報警,也可以依習慣處理,例如將在巴士上拾獲的物品交給巴士公司,待失主前去認領;將在櫃員機拾獲的現金交給銀行等。

 拾得人如履行了上述義務,就不會牽涉到刑事犯罪,而且會產生民法上關於取得遺失物所有權的效果,意思是拾獲失物的人,在作出公告或通知後一年內,如果沒有物主認領,則失物就會歸拾得人所有。換言之,拾得人因此合法地取得該物的所有權。

 相反,拾遺不報就會觸犯《刑法典》關於對拾得物的不正當據為己有犯罪。構成該犯罪的要件是:拾得人不但沒有履行《民法典》規定的通知或公告義務,反而將拾得物據為己有,該罪最高可判一年監禁。

 據檢察院公佈的資料顯示,在每年開立的刑事偵查案件中,平均約有幾百宗為拾得物不正當據為己有罪,主要涉及提款人使用櫃員機提款後忘記取款而被人據為己有。可見,因一時貪念而將失物據為己有,以為可以瞞天過海的想法是大錯特錯的。

 拾金不昧是傳統美德,又是應守的法律義務,大家應該傳承開來。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考《民法典》第1247、《刑法典》200條的規定。(法務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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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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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761
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25, 2004 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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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法律小知識

文章 stepheng »

發現失車蹤影索茶錢墮法網 女子涉拾遺不報被拘

 【澳門日報消息】一名娛樂場職員發現被盜取的電單車蹤影,疑起貪念索償車主四千元茶錢,始告知失車位置。治安警接報將之拘捕,案件涉拾遺不報,已移交檢察院偵辦。

 涉案女子姓李,四十九歲,本澳居民,於某娛樂場內任職。

 本月一日晚上七時,有車行東主發現停泊漁翁街的電單車被盜取,報警處理。事後,東主多次接獲疑人來電,稱在某垃圾桶附近發現失車登記摺及行車證,按圖索驥知悉其人電話,要求收取四千元“茶錢”,始告之電單車位置。

 東主有感遭人勒索,以現金周轉需時為由,拖延時間,並報警。前日下午,東主應約在燒灰爐附近接觸疑人,要求帶同尋找失車,始交付“茶錢”,終在媽閣豐順新村第四、五座內街尋回失車。警員在兩人交收“茶錢”之際,截住疑人。經點算,東主損失頭盔、停車場閘門遙控器等,總值四百五十元。經盤詰,有人承認拾遺不報,稱月初在豐順新村內街地上發現失車登記摺,鐵騎則被棄於附近,匙孔仍然插有車匙,故起貪念索取茶錢。


from macao daily
12/02/2011
附加檔案
 治安警拘捕一名拾遺不報女子。
 治安警拘捕一名拾遺不報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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