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權大於法 民眾因言獲罪

天亮了還是這樣黑,天黑了還這樣亮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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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時間: 週三 8月 25, 2004 18:04

官員權大於法 民眾因言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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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員權大於法 民衆因言獲罪

 內地又聞一起因言獲罪的新案例:山東高唐縣三位網民因在網上議政,被縣委書記以“攻擊縣委、縣政府”,“侮辱”、“誹謗”等罪名,下令公安拘捕、當地電視台稱為“重大網絡刑事犯罪團夥”,並連續五天示衆。幾經周折,該“重大網絡刑事犯罪團夥”成員終獲釋放,並分別獲得不到兩千元的賠償。

 事緣該縣近年提出建成“全國經濟百強縣”口號:“山東西部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區域性中心城市”等,新建多個城市廣場,場景浩大,新修的湖泊,水面壯闊。被官員譽為“城市規劃上水平,城市形象顯特色”。

 但卻有網民在網上發表對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同看法,這些言論觸怒縣委書記。今年初,該縣民政局地名辦主任董偉、醫生王子峰、中學教師扈東臣等人因此被刑事拘留。

 在此之前,從重慶“彭水詩案”到山西“稷山文案”,再到海南“儋州網案”、安徽“五河短信案”、廣東“張志堅轉帖案”,都是民衆用詩歌、信件、文章等方式批評當地領導,結果無一例外在權力干涉下受到嚴懲。這些地方黨政官員利用司法、公權力甚至媒體壓制和打擊對己不利言論,粗暴壓制言論自由的行為,不僅使司法公正、公義蒙羞,更引起民衆的強烈不滿。

 自去年“彭水詩案”曝光後,因通過上網或編發手機短信議政,當事人被當地公安機關拘捕的多起案件的“犯罪情節”和定性幾乎都是“誹謗”縣委書記。說明內地政法系統官員的任免機制存在漏洞,並已催生和強化公安局領導層對縣委書記的政治依附,以致一些公安局竟成為縣委書記的御用工具。

 依據憲法與法律的設計,法院、檢察院、公安局本應各司其職,相互監督,以防濫權枉法。但在上述的案件中,嚴肅、正常的司法活動,卻要按行政長官的意志行事。公權力成為官員隨意調遣和任意使用的私人工具。法律同時規定,黨政官員不得干涉司法,檢察院與法院向同級人大負責。但在不少地方官員眼中,檢察院和法院形同政府的辦事部門,猶如“父子關係”,司法部門自然就淪落成為其“濫權”的工具了。

 此外,在公安局官員的任免程式上,雖規定由當地組織部門與上級公安機關協商決定,但在現實中,不少地方的人事任免權實際掌握在地方黨委的“一把手”手中。因此,公安局官員豈敢違背“一把手”的旨意?

 作為官員,要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要有“虛懷若谷,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從政心態,更應有接受民衆批評的義務與勇氣。繼中共十六屆六中全會首次提出“表達權”後,十七大報告再度將“表達權”列為公民的四項基本權利之一。縣委書記不僅敢剝奪民衆的“表達權”,更變本加厲使其成為“獲罪權”。如此縣委書記,不僅是權大於法,簡直無法無天。

 作為掌握公權力的官員,須明白其權力來自人民,自然要接受人民的監督。而監督形式甚至還包括民衆的無惡意諷刺和謾駡。其實,這些諷刺和謾駡更多隱喻着民意情緒的宣洩及意見表達渠道不暢通所產生的另類表達。因此,即使是民衆的指責錯誤,倘若不是惡意誹謗,也應視為公民權利之一。

 公民的表達權、對黨政機關及官員的批評和建議權是受憲法和法律嚴格保護的基本公民權利。任何人、任何機構都不得以任何藉口予以壓制甚至打擊報復。類似上述民衆因言獲罪、官員權大於法事件的頻頻發生,正暴露出司法機關在維護社會公平、公正,保障人權等方面仍存在許多問題。

 必須引起人們的高度重視,對現行政法系統官員的任免和監管機制進行改革,對各級公安機關實行由上至下的垂直領導,才可逐步減少和擺脫地方官員以權代法,對警方工作的肆意干擾。


澳門日報社論
2007/12/24
馮志強:“香港有個陳馮富珍,澳門有個蕭威利。”
柯為湘:“如你熟悉澳門的話,你就知道這並不是問題。”
做官守則:
“冇印象”、“唔記得”、“唔知道”
“守身如玉”、“守望相助”、“守口如瓶””
“無經驗”、“太忙”
“依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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