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歸後的澳門國際清廉指數

天亮了還是這樣黑,天黑了還這樣亮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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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幅墓地事件投訴人主動澄清公職去留傳聞

 十幅墓地事件的投訴人歐寶蓮主動致電本台時事節目,澄清她的公職去留傳聞。

 歐寶蓮稱不知為何被免去跨境工業園區發展公司行政管委會主席職位;她自9月1日返回貿促局行政委員會顧問職位後,11月14日再接到貿促局主席信函,表明她不獲續約。歐寶蓮稱她的合約至明年4月1日到期,奇怪為何太早被通知不獲續約;她又認為她的職位是由行政長官委任,任免須得行政長官批准,已去函貿促局主席要求澄清。

 歐寶蓮本身是大律師,她不猜測3個月內“被炒”2次是否與十幅墓地事件有關,但她作為投訴人,連帶家庭也承受很大壓力,希望檢察院盡快完成事件的調查,她並保留未來會自行做詳細報告。

澳門電台消息
黃麗玉 黃偉鴻
2012.11.20 10:56
馮志強:“香港有個陳馮富珍,澳門有個蕭威利。”
柯為湘:“如你熟悉澳門的話,你就知道這並不是問題。”
做官守則:
“冇印象”、“唔記得”、“唔知道”
“守身如玉”、“守望相助”、“守口如瓶””
“無經驗”、“太忙”
“依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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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清廉指數澳未入榜

廉署解釋因今年評分方法改變所致


 【本報消息】監督世界各國腐敗行為的非政府組織“透明國際”昨公佈二○一二年全球“清廉指數”,澳門今年未被納入排名。廉政公署表示,這是由於“透明國際”今年改變對“清廉指數”的評分方法所致。

 評分數據欠一個

 廉署表示,“透明國際”由過去的十七個評分數據來源改為十三個,當中只有具備三個數據或以上的國家或地區才會被排名。由於調整了評分方法後,今年有關澳門的評分數據只有兩個,故澳門在今年未被納入排名之中。

 同時,本年“清廉指數”的評分方法由過去的十分制變為一百分制。“透明國際”表示,新的評分方法可讓各國或地區與往年成績相比較,以檢視清廉狀況的變化。由於評分方法的改變,故今年的排名不能與往年作比較。

 澳門自二○○六年起被納入“清廉指數”內,當時“透明國際”使用了三項評估數據,在二○○七年及二○○八年使用了四項評估數據,但自二○○九年起只有三項評估數據,其中一項是專家的評分,另外兩項則為來自同一機構連續兩年的印象分(感覺)。

 傳統上,清廉評估的機構很少將澳門列為評估對象,箇中原因包括:地理因素、人口因素或經濟因素。目前仍對澳門評分的有“政經風險評估”及“Global Insight”,其中“政經風險評估”在二○一○年對澳門的評分是5.71,二○一一年為4.68,二○一二年則為2.85(分數越低,表示越清廉),顯示澳門的廉潔度持續改善。

 “透明國際”獨立使用各項數據作為評分方法,不對各國和地區的廉潔狀況直接評估,而是利用其他機構的評估和數據進行分析和排名,廉署對此表示尊重。同樣,因為今次評分方法的調整,亦有七個國家及地區未被列為“清廉指數”的評分對象。

 廉署表示,任何一個數據都有參考價值。作為監察機構,廉署將繼續依法履行職責,秉持獨立及客觀的原則,全力打擊貪腐行為。樂意聽取各界的意見,接受社會的監督。建設一個公平廉潔的社會,單靠一個部門絕不能成事,需要各部門恪守本職,致力於建立高效、透明、廉潔的行政體系,更有賴全社會的參與及支持。

 香港排名十四位

 據二○一二年“清廉指數”,在受監察的一百七十六個國家和地區中,新西蘭、丹麥和芬蘭並列第一。其中,新西蘭已連續七年位列榜首。新加坡第五,也是亞太區中排名最高,中國香港居次,排第十四。中國與歐洲國家塞爾維亞、中美洲特立尼達和多巴哥並列第八十位,中國台灣與歐洲國家斯洛文尼亞並列第卅七位。


澳門日報
2012.12.06
馮志強:“香港有個陳馮富珍,澳門有個蕭威利。”
柯為湘:“如你熟悉澳門的話,你就知道這並不是問題。”
做官守則:
“冇印象”、“唔記得”、“唔知道”
“守身如玉”、“守望相助”、“守口如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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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不起訴陳麗敏

墓地案無跡象偽造文件瀆職濫權 不得上訴

 【本報消息】事先張揚的“墓地門陳司預審案”,昨日約中午十二時由終審法院揭盅,預審法官宋敏莉在判決中認為,案中沒有充分跡象顯示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觸犯輔助人即歐寶蓮所指的偽造文件罪、瀆職罪及濫用職權罪,故作出“不起訴批示”。法律規定,因預審直接由終審法院負責,其決定為終審決定,不得上訴。不過,歐寶蓮昨日下午三時半已向終院上訴。撇除該上訴是否可行,終院預審裁決在社會、政界及官場引起迴響。雖則陳司在此案“甩身”,特區亦避過一場重大政治危機,但“墓地門”事件尚未結束,因此而起的“譚李涉嫌瀆職案”正排期開審,餘波未了。


陳麗敏或追究歐寶蓮高天賜

昨舉行記者會回應墓地案

 【本報消息】終審法院本月十八日裁定不起訴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結束兩周休假的陳司昨日舉行記者招待會,就墓地事件逐一回應傳媒提問,表現氣定神閒,直言終院裁決“還我清白”,強調自己並無涉及或干預十幅永久墓地的批出過程。表示明白有人不滿意當時申請其弟永久墓地被駁回的決定,但被拒是因不符合規定,理由和依據充分。有人指控其偽造檔案、瀆職和濫用職權不成立。她強調其律師團隊正研究案情和判詞,對輔助人歐寶蓮和議員高天賜保留追究權利。


陳麗敏:終還我清白

痛心四下屬將受審冀社會勿輿論審判

 【本報消息】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事件擾攘近三年終“還我一個清白”,當中有教訓、有得着,會接受批評,努力改進,檢討透明度及處理文件等工作,加強屬下部門認識法律。對於初級法院將審訊民署四名人員感到痛心,同時希望社會不要輿論審判。

澳門日報
2013.6.19
附加檔案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事件擾攘近三年終“還我一個清白”。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事件擾攘近三年終“還我一個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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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至清則無魚,人至賤則無敵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前段時間,文友初歌今兄宴客。在酒醉飯飽聊天時,初哥提出“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道德標準問題時,引起大家熱烈爭論。

 “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句話,出自中國古代思想家敎育家孔子《論語》一書中,意思是自己不希望他人對待自己的言行,自己也不要以那種言行對待他人。我比較認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這是做人最起碼的道德底線。

 當然,道德不同於法律條文可一視同仁,每個人都可能有不同的道德標準。每個時代亦可能有不同的道德標準,並非恆久不變。有人說“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古人的道德標準,現代人沒必要遵守這些陳規。然而,若從將心比心、易地而處的角度來看,“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是人們和平相處的好方法之一,應該亦適合現代人的處世標準。現代社會追求自由,但自由是什麼呢?自由在法律範疇上解釋是公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公民的意志活動有不受限制的權利。如言論自由,集會結社自由等。例如我有不吃肉的自由,別人亦有吃肉的自由。如套用“己所不欲,勿施於人”的解釋,就是我不希望別人干涉我不吃肉的自由,同樣我亦不想干涉別人吃肉的自由。如此看來,自由強調公民活動不受其他人干涉,可以按自己意願行事;而“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亦強調按自己意願行事,又不強加於人的道理,二者的理念如出一轍。

 法律是硬性規定,公民一定要遵守;而道德只是人們生活一種約定俗成的軟性規範,哪怕人們不遵守亦無需負上法律責任,甚至有時還可能撿到便宜呢。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如果不遵守道德標準的人,可以從遵守道德標準的其他人身上得到好處。例如一個不守口頭承諾的人,從朋友借了錢而不還就可以撈取好處了。故此,在當今社會裡有“水至清則無魚,人至賤則無敵”的說法。現在,一些人通過自詡正人君子的宣揚,沽名釣譽地為自己撈取好處亦不乏例子。雖然這些偽君子受到人們的指責,卻無需負上法律責任。這就是所謂埋沒良心、無情無義的“賤人”能大獲成功的無敵了。

 每個人心裡都有一把秤,有自己的做人一套標準,引起熱烈爭論並不足為奇。

清水河
澳門日報
2013.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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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得志

曹其真

 離開澳門赴北京開全國政協常委會、列席全國人大常委會、處理同濟慈善會工作和與同濟的孩子們聚會,佔據了我6月份中的大部分時間。在北京開會、會友和忙碌工作期間,雖然身體上有些疲倦,但是在精神上是很愉快和充實的。我於6月28日傍晚取道香港看望並和老父親一起吃飯後;在準備於週日返回澳門前,我上網閱讀了澳門的多份近期報紙的電子版。在北京期間,我每天都能閱讀到香港的大公報和新晚報,但是在那兩份香港的報章上,除了國際和香港新聞外,根本沒有澳門的任何消息。常言道,沒有消息就是好消息。所以對我來說沒有澳門消息就等於澳門一切安好。

 我在港澳生活已快接近半個世紀,而其中的大部分時間是在澳門度過的。我的全部工作精力都放在澳門,我個人的事業也都是和澳門這個小城聯繫在一起的。也因此我內心對澳門存在著一份特別的情感。日前,在北京工作的侄子曾問我,在我心目中我喜歡香港和澳門這兩個地方中的哪一個。當時,我真的無法回答,因為我的家人都在香港,我也早已將香港看成了是我的故鄉。但是澳門卻是見證我成長、成熟、成就事業的地方。同樣的,我也見證了澳門的發展和壯大。在澳門,我曾經歷過人生中苦酸甜辣的各種滋味,澳門的每一角落都能勾起我無窮的回憶。所以這種深厚的情感是很難用筆墨和語言形容的。其實最近我也常常想,如果有朝一日我的體能衰退,我不能像現在那樣的在兩地穿梭時,我將怎麼辦?因為說實話,我心中對港澳兩地都是難分難捨的。

 那天上網讀到澳門新聞時,心中被澳門“墓地門”事件的近期發展嚇了一大跳。其實,最近我在撰寫博文時,已刻意地盡量不涉及澳門政府施政和政府官員的操守問題。因為我已退出澳門政壇,而今年又是澳門立法會選舉的敏感年。所以我不想在這個時候就這些問題發表我個人的意見。當然,我知道我個人的意見是微不足道的,但是由於我在澳門政壇的時間還是比較長,所以如果我的言論,即使在小範圍中引起公眾的關注、甚至起了誤導公眾的作用,也不是我願意看到的。但是在那一刻,我決定打破自己的沉默,因為澳門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在“墓地門”事件上的表現,除了令我感到非常的驚訝外,也令我感到十分的憤怒。我對陳司長在澳門終審法院預審法官宣判對陳麗敏作出不起訴批示後兩天,在政府總部召開的記者招待會並高調聲討,對她涉案提出預審聲請的輔助人歐寶蓮大律師,和立法議員高天賜就事件對她作出的嚴肅批評,保留法律追究權利感到震驚和無法相信。相信稍有思想和頭腦的人的眼中,陳司長的這場記者招待會是一場無聊和低級的鬧劇。而令人為澳門感到可悲的是,陳司長任職行政法務司司長的13年半中,工作能力並未見有長進,但是扮演鬧劇中的小丑角色卻越見逼真了。

上述墓地門事件的來龍去脈如下:

 2010年8月10日澳門正報的頭條新聞披露了,檢察院正在調查一宗涉及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懷疑濫用職權,批出十幅永久墓地的案件。這件案件在澳門掀起軒然大波,也引起了廣泛的關注。這個事件也因此被稱為“墓地門事件”。陳麗敏在回應8月10日正報的消息時,稱她對事件並不知情。8月14日,正報又發出新聞指陳麗敏在回歸前數月、確定司長任命前一個月成功申請到父親的永久租賃墓地。在正報披露事件的當日,行政法務司辦公室透過新聞局發出新聞稿,對「以權謀私」的說法作出說明,指墓地批給權力已從回歸前澳門市政廳轉到行政長官手中,墓地批給程序均依照法律規定進行。澳門廣大市民對在前後4天中,陳司長先否認,後又承認的態度感到非常的吃驚和反感。

 澳門的人口不多,澳門的土地面積也是小得十分可憐。據說居住在澳門半島的人口的密集度長期被列為世界之最。所以澳門墓地嚴重缺乏的情況是可以想像的。也因此,自1970年代的澳葡政府時期起,澳門市政廳除非有特殊的原因,基本上已不再批出永久墓地。據說,此後市政廳只有兩次向社會名人的例外批給,那兩次受惠的死者是何賢和何鴻燊原配夫人黎婉華。在市政部門不再批出永久墓地後,普通市民只能申請7年使用權的墓地作土葬,之後則須起葬遷入骨殖場(50年使用權)。火葬者骨灰安放則須申請市政骨灰箱(50年使用權)。至於歷史原因批給的永久墓地,則作為私產在市民間世代相傳,只容許安葬一具遺體,但政府允許家族骨殖和骨灰在永久墓地合葬。

 2010年8月10日前有人向檢察院舉報,指2001年12月,當時的臨時澳門市政局在即將被撤銷的十多日前,匆忙制定了內部規章《永久性墓穴租賃內部規章》,執委會主席更迅速批准以每幅38000元,批出舊西洋墳場10幅永久墓地,受惠人之一是跟隨陳麗敏多年的近身顧問的家人。所以當正報披露此消息後,作為臨市局及後來民署的上司,陳麗敏也隨即在澳門社會成了衆矢之的。

 澳門廉政公署亦於2010年8月11日介入了對事件的調查。2011年9月公佈前臨時澳門市政局批出10幅永久墓地事件的調查報告。廉署報告中指沒有條件證明事件中存在濫權,但斥前臨市局執委會主席批准永久墓地申請時,沒有按正常及既定程序處理,沒有客觀及清晰的準則,有度身訂造之嫌。報告中也指陳麗敏亦未能確保被監督實體應該嚴格遵守的“合法性原則”。但鑑於當時決定批給的人員已離職,涉嫌濫用權力的追訴期十年也已過,所以無法追究紀律責任,也無法律理據繼續跟進。事件中的陳麗敏被各方究責其政治責任和作為「監督實體」的責任,但是廉政公署的報告只調查了陳麗敏的法律責任,而完全未涉及其政治責任。陳麗敏就事件中向公眾作出解釋時,否認她應該對臨時市政機構在違反《澳門基本法》中土地屬國家所有之條文的情況下,非法批出10幅永久墓地負上政治責任。

 2012年12月中,傳媒再披露,檢察院調查10幅永久墓地時,曾向民署索取相關文件資料,但民署遞交的資料不完整,疑有人將檔案“消失”阻礙偵查。為此檢察院起訴4名民署人員瀆職,包括民署管委會主席譚偉文、副主席李偉農、環境衛生及執照部長馮惠星,以及一名姓邵的民署中層職員。其實澳門檢察院就開立調查卷宗,調查事件中是否有人妨礙司法公正等罪時的偵查對象,除了上述民政總署4名相關成員外,還有第5名,那第5名就是陳麗敏。但是由於行政法務司長的政府高層官員身份,檢察院將之和4名民署工作人員分開卷宗調查。檢察院經調查後,已於去年12月對民署的4名涉嫌人提出檢控,不過並沒有同時向陳麗敏提出檢控書。但參與本案件的輔助人歐寶蓮大律師,向終院提出了聲請預審陳麗敏司長,且在較早前得到終院預審法官批示受理。8月18日終審法院預審裁決稱,沒有充分跡象顯示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涉嫌觸犯偽造檔案罪、瀆職罪以及濫用職權罪,決定不予起訴,並不得上訴。

  這件騷擾澳門已近3年的案件,隨著終審法院的裁決,本來應已告一段落。因為澳門人對這一裁決即使心中存在一些疑問的話,但是由於澳門人一向以老實、守法著稱,因此一定會尊重法院裁決,而不會提出太多的異議。並且相信大家在不久的將來就將事件忘掉。但殊不知陳麗敏在6月20日竟然帶領手下大員,在政府總部高調召開記者招待會和發表聲明。在聲明中她強調自己涉及的「並非政治問題」,故「談不上所謂的政治責任」。在「聲明」她又稱自己涉及的「並非紀律問題」,因此也「談不上所謂的紀律責任」,她並公開宣稱要對她涉案提出預審聲請的輔助人歐寶蓮大律師及對她在墓地門案件所作所為批評的直選立法議員高天賜保留法律追究權利。

 令她萬萬想不到的是,她的這場記者招待會和她的這則聲明,激起了澳門市民的憤怒。市面上一片罵聲令陳麗敏陷入了有如過街老鼠的境地。有市民即時發起“倒陳”聯盟,並組織於6月30日星期日上街遊行。

 在閱讀報章上登載的多篇文章中,我發覺汪長南先生撰寫的題為《過唔過份啲呀!》令我最為驚奇。因為我每星期都會拜讀汪先生每周為澳門周報“訊報”寫的文章,因此對他的文風早已熟悉。汪先生為人溫文爾雅,平時說話都不會粗聲粗氣,文章就更顯溫和。但這次汪先生卻一反言辭平和的常態。看來連汪先生也動了怒、發了火。我將汪先生文章中的其中一段文字摘錄如下:

 【終審法院決定不起訴陳麗敏的翌日,陳麗敏趾高氣揚地舉行了記者招待會,為她保駕護航的還有司長辦公室主任、顧問、新聞局長,更有顯示特區政府主流有「護陳」傾向的是記招的地點選擇在政府總部,政府的人員、政府的地方是「公器」而「墓地門事件」是陳司長個人的私事,用「公器」為私人揚眉吐氣,就不怕人民批評「公器」私用嗎?由於四個契仔死拖活拖不交文件,「墓地門事件」過了十年追溯期,這是終院不能起訴的根本原因,不起訴是否反過來證明被告十分光榮、偉大、正確呢?是否要特首頒一個大大的荷蘭水蓋給被告呢?當晚很多市民看到陳麗敏氣勢洶洶地表示有可能追究歐寶蓮、高天賜之後,十分氣憤,有人說簡直當五十萬澳門人冇到,小城人是厚道、但也不致於是非不分、黑白顛倒。】

 當我看到有關陳司長用政府總部開記者招待會的報導時,心中真的是感到可笑、可氣和可悲。可笑的是作為行政法務司長的陳麗敏對法律的無知。她不知憑哪一條法律可對由終審法院接受並批准的預審聲請輔助人歐寶蓮,和立法議員高天賜的言論追究法律責任。可氣的是她竟敢為她私人的事情,堂而皇之地用政府總部的地方開記者招待會。並稱至於如何法律追究歐寶蓮大律師,待她的法律團隊研究後再決定。原來她不知道,她的法律團隊全是吃“皇糧”、支“公帑”的公務員。她把她自己視為政府,並凌駕於法律和市民之上的狂妄、囂張、無知和愚蠢不但令人咋舌,也令人義憤填膺。而令我感到可悲的是,事件令我感到澳門特別行政區缺乏人才之說,難道真的已到了如此糟糕的地步?如果不是的話,那麼我們又怎能任由這樣無能、無知的人穩坐在如此尊貴的高位上長達13年半之久。在這一刻,我不禁自問,難道他的上司,竟然對民間長期以來對陳麗敏的惡評聽而不聞?當然我無法就此找到答案。但是我希望他們並非是想等到有朝一日,當她闖了不可收拾的大禍才正視問題的嚴重性。因為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麼澳門人就會被真正的害苦了。

 我和陳麗敏井水不犯河水,也無怨無仇,而且在回歸前也可算是朋友。但是自回歸前澳們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制定必備法律,以及回歸起長達10年有餘的和她在工作上的接觸後,我從她身上看到了“權力”將一個人改變的可怕。在這一刻,我耳邊似乎又一次聽到,她在我和她有一次,為工作緣故起爭執時,她說的那句話“你對我客氣些,我是中央委任的高官。”。我相信在我這輩子中,我將永遠不會忘記她說此話的情景,因為她的那句話除了引起我極度的反感外,更令我真正的看清了“小人得志”是什麼模樣的。

曹其真寫於201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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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政協常委、行政會委員廖澤雲稱5司長中陳麗敏做得最好

 廖澤雲認為社會並非真的急需大量公屋...


廖澤雲話澳門根本唔需要咁多經屋,點解佢眼中的澳門與我們看的完全不同?
無他,因為當年廖生係何生的配合下,只係用咗八千萬就成功將新福利超過一萬平方米的巴士廠用地變成其私人公司的商業住宅用地,即係今天的海擎天。估計都未買曬。
仲有,佢公司在零八年又在公開競投中奪得筷子基的兩幅地,拖延了幾年如今正在發展中,當然又是天價豪宅。
而還有,當年其憑行政委員身份春江水暖鴨先知,掌握路環西北都市化計劃,搶先以極低價賣起石礦場,成功落釘。結果政府要發展路環西北以興建公屋時,石礦場的礦業用地搖身一變成為七成的商住用地,公屋就起埋山邊,佢就攞咗面向金光大道的最靚的巨幅地段,當然又係興建天價豪宅。
如果政府按社會需要興建足夠經屋,澳門人又點可以成為其人肉提款機,佢啲天價私人樓又點可咁好景吖。所以,以其座擁如此多的私人樓,他反對興建經屋就不奇怪了吧。

---區錦新
附加檔案
 金錢沒有祖國,金融家不知道何為愛國和高尚,他們的唯一目的就是獲利。----拿破崙<br /><br /> &quot;愛國的只有窮人,而國家只愛有錢人。&quot;<br /><br /> &quot;國家只是一個階級統治另一個階級的工具。&quot;
 金錢沒有祖國,金融家不知道何為愛國和高尚,他們的唯一目的就是獲利。----拿破崙

 "愛國的只有窮人,而國家只愛有錢人。"

 "國家只是一個階級統治另一個階級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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