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頭盔技術標準
發表於 : 週四 5月 04, 2017 19:02
摩托車頭盔技術標準
澳門已於2016年6月13日頒布了第16/2016號《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行政法規,並於2017年6月13起正式生效,藉以規範有關駕駛員及乘客對頭盔的使用標準。
法規規定,交通事務局具職權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並訂定了有關核准的規則、程序及頭盔必須符合的技術標準。倘若由交通事務局核准防護頭盔型號的決定一經作出,本局將於三天內於服務專區及網站公佈,並將該等型號通知治安警察局。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有關使用頭盔的條文規定:
1.摩托車的駕駛員及乘客須以頭盔保護頭部,使用頭盔時不繫緊安全扣帶者,視為無使用頭盔。
2.頭盔型號由主管實體核准後,使用型號未經核准的頭盔者,視為無使用頭盔。
3.如頭盔裝有面罩,該面罩應由透明、不反光的不碎物料製成,從而可讓人看見使用者臉部。
4.違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600元。
技術標準:
一、中國內地標準GB 811-2010。
二、中國台灣標準CNS 2396(1)。
三、澳洲/紐西蘭標準AS/NZS 1698:2006。
四、英國標準BS 6658:1985。
五、美利堅合眾國《聯邦規例法典》第四十九章第五百七十一部的“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B分部內的第218號標準,包括所有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就該標準作出的修訂(2)。
六、美國史尼爾紀念基金會防護頭盔標準2010(3)。
七、日本工業標準JIS T 8133:2007(4)。
八、一九七二年六月一日歐洲經濟委員會第22號規章(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21),包括所有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就該標準作出的修訂。
註:
(1). 識別標記:CNS
(2). 識別標記:DOT
(3). 識別標記:SNELL
(4). 識別標記:JIS
澳門已於2016年6月13日頒布了第16/2016號《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行政法規,並於2017年6月13起正式生效,藉以規範有關駕駛員及乘客對頭盔的使用標準。
法規規定,交通事務局具職權核准輕型及重型摩托車駕駛員及乘客防護頭盔的型號,並訂定了有關核准的規則、程序及頭盔必須符合的技術標準。倘若由交通事務局核准防護頭盔型號的決定一經作出,本局將於三天內於服務專區及網站公佈,並將該等型號通知治安警察局。
根據《道路交通法》第六十五條有關使用頭盔的條文規定:
1.摩托車的駕駛員及乘客須以頭盔保護頭部,使用頭盔時不繫緊安全扣帶者,視為無使用頭盔。
2.頭盔型號由主管實體核准後,使用型號未經核准的頭盔者,視為無使用頭盔。
3.如頭盔裝有面罩,該面罩應由透明、不反光的不碎物料製成,從而可讓人看見使用者臉部。
4.違者可被科處罰款澳門幣600元。
技術標準:
一、中國內地標準GB 811-2010。
二、中國台灣標準CNS 2396(1)。
三、澳洲/紐西蘭標準AS/NZS 1698:2006。
四、英國標準BS 6658:1985。
五、美利堅合眾國《聯邦規例法典》第四十九章第五百七十一部的“聯邦機動車安全標準”B分部內的第218號標準,包括所有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就該標準作出的修訂(2)。
六、美國史尼爾紀念基金會防護頭盔標準2010(3)。
七、日本工業標準JIS T 8133:2007(4)。
八、一九七二年六月一日歐洲經濟委員會第22號規章(E/ECE/324/E/ECE/TRANS/505/Rev.1/Add.21),包括所有在本行政法規生效前就該標準作出的修訂。
註:
(1). 識別標記:CNS
(2). 識別標記:DOT
(3). 識別標記:SNELL
(4). 識別標記:JIS